南投男猥褻兩國小女童不配合就K頭 二審改判4年量刑減輕原因曝

南投縣劉姓男子涉嫌猥褻兩名國小女童,二審今認定涉犯四罪,判刑4年。示意圖/Ingimage

南投縣劉姓男子與一名女子同居,女子育有兩年幼的女兒,劉在涉在同居人女兒讀國小時,分陸續在2017年至2020年間,陸續撫摸兩女童的胸部、下體,如果兩女不配合,劉就會毆打女童頭部,逼迫其配合,女子在同年間向警方報案,一審原認定劉有5次犯行,判刑4年6月,二審今宣判,改僅認定4次,判刑4年。

判決指出,南投縣劉姓男子與一名育有兩女童的女子同居,劉男分別在兩女童讀國小期間(2017至2020年間),對女童撫摸胸部、下體等方式猥褻,如果女童撥開劉男雙手,表示「不要」,劉就會以手毆打女童頭部,接續犯行。

女童母親在2020年4月間,向南投縣警局詢問此事,警方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也將劉依對未滿14歲少年強制猥褻罪,一共5次犯行送辦。

劉男在警詢時,雖然有承認撫摸女童胸部,但辯稱是跟兩女童在「嬉鬧」,另外女童有時會跟同居人或他頂嘴時,就會以搓她上胸部的方式來「指責」,至於被指控有一次撫摸女童下體部分,「完全沒摸過」。

一審審理時,不採信劉男證詞,認定劉男有5次對未滿14歲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分別判刑3年4月至3年6月徒刑,應執行4年6月。

劉男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今宣判,認爲劉男被控犯下撫摸女童下體部分,事證不足,採信劉男證詞,此部分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不過其他涉嫌撫摸兩女童胸部部分,則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應執行4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