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警收賄調個資轉賣 竟獲3次減刑判決理由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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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臺南市歸仁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曾華毅收受賄賂調取民衆個資後,非法提供徵信業者轉賣圖利,被臺南地方法院宣告緩刑。(本報資料照片)

前臺南市歸仁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曾華毅收受賄賂調取民衆個資後,非法提供翁姓、徐姓徵信社業者轉賣圖利,臺南地方法院考量他犯罪所得僅1萬8000元,且在偵查中自白並於審理中繳回犯罪所得,經3次減刑後,依貪污治罪條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5年,1年內支付公庫30萬元,緩刑5年。

合議庭指出,被告曾華毅案發時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原本應依貪污治罪條例加重其刑,但因犯罪所得僅1萬8000元,低於5萬元,得依同法規定減輕其刑,且偵查中自白,並將收受賄款於審理時繳回,得再依同法減輕其刑。

此外,曾華毅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行爲固然不對,但因所得賄款金額不多,加上所犯爲「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縱經2次減刑,其最低刑度相較他的犯罪情節,仍有情輕法重、足堪憫恕之情,於是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

合議庭認爲,審酌曾員素行尚可,僅因經濟壓力一時失慮犯罪,事後已坦承犯行,並將犯罪所得全數繳回,堪認已有悔意,且遭免職後,應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但爲讓他知曉尊重法治的觀念,還有賦予一定負擔的必要,於是諭知向公庫支付30萬元。

另外,同案被依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徒6月、緩刑2年的歸仁警分局文賢派出所員警王耀震,法官也考量他素行尚佳,僅因顧念同事間情誼一時失慮犯罪,事後也坦承犯行,且參與時間短暫,又無任何不法所得,相信他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也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