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嘗禁果已賠30萬仍遭重判 原因在他做出了「這件事」

南投縣20歲陳姓大二生,拍攝與14歲女友性愛影片,還誘使女友拍攝裸體、自慰影像供其觀賞,南投地院以違反本人意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判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王煌忠攝)

南投縣20歲陳姓大二生,與未滿14歲A女交往,進而發生性關係,並拍攝性愛過程收藏,甚至多次誘使A女拍攝裸體、自慰影像供其觀賞,法官認爲陳男無視年幼A女性自主權發展未臻成熟,未能剋制自身慾望與A女性交併未經同意拍攝性交影片,考量已給付賠償對方家長30萬元,以違反本人意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檢警調查,陳姓男大生去年1月15日透過IG結識A女,並在同月19日發展成男女朋友,陳男明知A女在案發時未滿14歲,接連2次騎車搭載A女到草屯1家汽車旅館性交,過程中未取得A女同意開啓手機拍下性愛過程影片。

檢警還查出,陳男在去年1月19日到4月2日間,接續透過IG唆使誘惑A女派攝裸體、自慰等性影像,並傳送給陳男觀看,所犯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法提起公訴。

南投地院審酌,陳男明知A女爲未滿14歲,性自主權發展未臻成熟,未能剋制自身慾望,以未違反A女之意願爲性交行爲,未經A女同意拍攝兩人性行爲過程,又以傳送訊息引誘A女自行拍攝及傳送性影像,對A女身心健全、人格發展之不良影響,所爲顯有不該。

法官考量陳男犯案時年僅19歲,正處於血氣方剛,一時失慮觸犯犯行,且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已與A女之法定代理人調解成立,給付賠償30萬元完畢,以犯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共3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