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除雜草引森林大火判賠160萬 闖大禍竟只爲了這原因

羅姓工人在林班地清理雜草時,點燃殺蟲劑驅趕虎頭蜂,引發森林大火,臺中地院判賠161萬餘元。(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羅姓工人在2018年8月間受僱到和平區林班地清理雜草,點燃油性殺蟲劑驅趕虎頭蜂,豈料竟闖下大禍,因風大延燒引發森林大火,燒燬高達2.5公頃林地波及3450棵林木,被依《森林法》判拘役40日確定;林務局以林地被害調查報告提出民事求償,臺中地院判賠161萬餘元,仍可上訴。

謝姓女老闆向林務局東勢林管處承包臺中市和平區達間段大甲溪事業區第66林班地割草工程,僱用羅男等人在2018年8月12日下午2時許到場砍除雜草,羅男爲驅趕虎頭蜂,點燃殺蟲劑驅離,不慎延燒堆放乾草引發森林火災,經消防人員到場撲滅火勢。

羅男到案坦承燒燬森林,但主張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他辯稱,因當時砍到虎頭蜂窩,他被10幾隻虎頭蜂包圍攻擊,情急下才用殺蟲劑點火驅趕,謝女在距他1、2公尺處,跟他講割草時遇到虎頭蜂用火燒一燒。

謝女供稱,除草工人被虎頭蜂叮咬過,有人喉嚨過敏差點窒息;有人眼腫、有人全身過敏,2、3天無法工作,抱怨無法預期虎頭蜂在哪裡,就是躲不掉。她並證稱,案發時她就在附近,有10多隻虎頭蜂找人攻擊。但「事發當下」是否有虎頭蜂圍繞攻擊羅男?謝女僅答覆:「應該有吧!」,要不然他怎麼會有「這個動作」。

林務局人員作證,謝女曾反映砍草會遇到虎頭蜂,林務局回覆發現虎頭蜂區塊可以不要砍草,寫申請書由管理處審覈決定,如果有虎頭蜂危險,就不要去砍草,但謝女並未反映過第66林班地有虎頭蜂。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須猝遇危難,不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方法等前提,且要負舉證責任。全案除羅男及謝女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且謝女對「事發當下」有無虎頭蜂圍繞羅男,未能明確肯定。而依《森林法》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該判決已確定。

林務局東勢林管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森林被害調查報告估算大火造成損害金額爲161萬5721元,並據以求償。臺中地院通知羅男,他並未到庭,也未提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經調查後,認定林管處主張有理,判賠161萬57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