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 預售屋停車位不列入土地持分

預售屋近期買氣夯,爲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今(24)日表示,已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年元旦起預售屋的車位不列入土地持分,契約未符合條件者最高可罰50萬元。

所謂公寓大廈包含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其中專有部分包含主建物客廳臥室廚房等),及附屬建物(陽臺等)。而共有部分爲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等。

但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諮議陳世元指出,土地持分計算實況紛亂,如果車位買較多,就會變成土地持分變多,也可能購買的專有部分坪數不同,卻分配到一模一樣的土地持分;進而會影響到都更談判條件。

因此1999年時,民法第799條第4項已做修正,每一戶所有權人可分配土地及共有部分,應以「專有部分」面積比例作爲計算,而實際土地持分計算方式爲「每戶專有部分面積」除以「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修正後的重點是,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停車位,是「約定專用」的概念,即設定專用使用權給預售屋承購戶,但是非屬「專有部分」;也就是說,即使多購買預售屋停車位,也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依據上述計算方式,當然也不會多分配到土地持分。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導正後計算出的每一戶的土地持分,不一定會變多或減少,重點是要符合民法的規定

內政部地政司官員說,地方政府地政單位每年都會進行定期、不定期查覈,如果建商違反上述規定,會依法裁罰。陳星宏並說,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限期改正,屆期不改可開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連續罰到改正爲止。

至於已簽約買預售屋的案例,官員說,房屋蓋好到地政事務辦理土地及建物登記時,也必須依據新制登記。

修正內容也明定賣方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的「電弧爐鍊鋼爐碴(石)」。例如混凝土表面會散佈開花狀的麻點,酷似青春痘

此外,規定,「電弧爐鍊鋼爐碴(石)」的檢測,應符合內政部2020年4月24日訂定的「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鍊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規範,否則消費者可以主張減價或是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