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提案恢復「靜態交通違規檢舉」 交通部迴應了

有民衆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要求恢復《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衆得舉發所有靜態違規,交通部今日迴應暫不採納。(本報資料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案去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明訂46項民衆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引發網友議論,有民衆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要求恢復《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衆得舉發所有靜態違規。交通部路政司今日迴應,本次修法並未限縮民衆檢舉權利,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衆仍可透過撥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因此對提案暫不參採。

路政司表示,民衆檢舉交通違規制度自1996年施行以來,引發各界關切,交通部多次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精進。爲避免惡意檢舉氾濫,內政部警政署建議民衆檢舉交通違規,動態違規項目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

靜態違規項目部分,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違規停車,期能改善當前民衆檢舉交通違規衍生問題,提升警察機關執法效能。

警政署認爲,民衆仍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動態違規項目,或是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地違規停車檢舉,減少警力消耗、讓違規者能夠有所警惕及避免不必要的警民衝突。

警政署表示,現行民衆檢舉制度爲1996年12月31日增訂,立法目的原爲「彌補警力不足」、「維持交通秩序」等,現在則因智慧型手機、行車影像記錄器普及,民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劇增,或有特定人針對性尾隨跟拍,連續性、惡意性及報復性檢舉,引起衆多民怨,已偏離原立法目的。

交通部強調,本次修法並未限縮民衆檢舉權利,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衆仍可透過撥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該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因此民衆提案暫不參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