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惡意檢舉!道交條例三讀 交通違規檢舉「限46項」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本報資料照片)

爲限制惡意與連續檢舉行爲,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民衆可檢舉的46種交通違規項目,而紅黃線違停在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下,未列其中,另外,同一違規行爲時間未逾6分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爲限。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16年民衆檢舉案件爲153萬7000多件,到2020年已達598萬6000多件,案件量增加將近4倍。警政署分析,440萬件裡面,靜態停車違規就佔223萬件,比例將近5成,多數是行車紀錄器沿路拍攝後,民衆一一擷取畫面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原規定,有違反條例的行爲,民衆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根據修正草案條文,明列開放民衆檢舉的46個項目,動態違規方面,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者,包括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在高、快速公路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爲,違規超車、回車,闖紅燈、闖平交道等行爲。

靜態違規方面,限縮於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並排停車,佔用身障停車格等,但紅黃線違停在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下,未列其中。

此外,民衆連續檢舉部分,爲避免兩套標準,將與警察規範一致,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始得檢舉同一違規行爲。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衆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爲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