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檢舉魔人!「廢交通違規檢舉制」提案過門檻 交通部迴應了

防止檢舉魔人拼命檢舉的行爲,民衆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廢除民衆檢舉交通規則制度」。(翻攝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蔡亞樺臺北傳真)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案6月30日上路,增加13項民衆可檢舉項目,「檢舉魔人」拚命檢舉,引發職業駕駛不滿。有民衆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廢除民衆檢舉交通規則制度」,目前已有5487人附議,達到連署門檻,交通部今(9)日迴應,檢舉制度正反意見皆有,將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

「廢除民衆檢舉交通規則制度」提案民衆指出,檢舉人於道路行進時分心,易造成交通事故;用路人擔心是否有檢舉魔人檢舉,行車分心緊張,造成事故;檢舉魔人恣意放大檢舉,像上下班尖峰時刻,汽機車衆多時,機車壓車道線(於道路線左右飄移)而被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等;因無效檢舉、有爭議的檢舉太多,造成警察事務繁多,無法處理其他緊急重要的事。

提案民衆表示,民衆檢舉已有失公平公正,因其不是執法人員且不具專業,無法公正判斷是否真的違法違規;民衆檢舉已觸犯其他用路人之肖像權,且違反個資法,於法有衝突。因此綜合以上原因,建議廢除檢舉制度,以利交通安全及維護個人個資權益。

對此交通部表示,民衆檢舉制度社會各界及輿論皆相當關切,正反意見皆有,經立法院多次修法,目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列規定民衆可檢舉之59項違規行爲,交通部將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精進。

交通部說明,民衆得檢舉交通違規法令,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原立法意旨因警力有限及民衆取巧違規成性,爲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衆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衆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該規定自1997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第1次修正系103年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爲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2次修正爲111年間明列民衆可檢舉項目爲46項;近期爲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衆可檢舉之13項違規行爲,各界認爲民衆檢舉仍有存在之必要。

交通部強調,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爲,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之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衆檢舉案件均可適用,未來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衆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