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整本六法全書找不到「限制出境」四個字

▲翻遍臺灣現行法律,卻找不到檢察官「憑什麼」可以命被告不準出國的明文規範,也就是說,限制出境於法無據。(圖/記者季相儒攝)

大家新聞時,常聽到涉案人士案件偵查中被檢察官「限制出境」,人都到了機場卻被海關人員攔住,不準出國。

但是,翻遍臺灣現行法律,卻找不到檢察官「憑什麼」可以命被告不準出國的明文規範。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希望被告不要在開庭時沒來或者逃出海外制度規定只有羈押、具保(傳說中的保釋金交保)、責付(把一個人交給另一個人看管,通常會是律師家長當地里長)及限制住居(固定住所地址,執行方式定期住家附近的派出所簽名報到),「限制出境」則是實務出於需要,自己發展出的方案

更恐怖的是,也因爲並無任何規範,對限制出境的期間有任何限制,只要檢察官一下令,被告長達數年,甚至十數年不能出境的案例屢見不鮮,使商人無從安排出國洽商學者無從安排出國研究學生無從安排出國唸書、配偶無從安排出國探親,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實務有見解認爲,限制出境是執行限制住居的一種方法。不過,考慮到過去交通不便因素無法在短期內出國往返,但在現今社會中,是可以當天出國再當天返回居住地附近派出所報到的狀況,我們必須明確定出限制出境的條件期限次數限制及救濟程序等。爲此,我們推動「限制出境法制化」,並提出三大修方向

1.法律明文規定:限制出境如果爲一種強制處分,須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範。

2.相對法官保留原則:限制出境由法院決定,而非現行實務直接由檢察官處分(若遇緊急情況,可例外經法院事後審查或追認)。

3.定期審查:限制出境必須比照羈押,定期由法官審查,而非現行實務無次數及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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