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初年憲政改革的實踐——維護民族利益 修改不平等條約(二十二)

北洋政府時期外交界形成以顧維鈞王正廷、施肇基等爲代表的一批職業外交家,他們強烈支持北京政府利用外交手段收回國家權利,抓住與西方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將到期的機會,與各國進行根本性修約的談判,希望以國際法爲依據,藉此收回治外法權、公共租界等中國各種權利,爲此開展了轟轟烈烈的修約運動。汪榮寶作爲駐日公使主要參與了《中日通商行船條約》的修訂談判。該條約將於一九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期滿(條約訂於一八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爲期十年,期滿續延十年,同年十月二十日交換批准),北洋政府希冀藉此與日本外交部展開修約談判,進而根本修改不平等之條款

參與中日修約談判

北洋政府爲應對即將到來的中日修約談判,在一九二六年九月就着手準備談判相關資料,並針對談判中如何提出修約要求與汪榮寶溝通和商酌。如九月十二日外交部發電詢問三個重要問題:一是與《中日通商行船條約》相關之附屬公文光緒二十九年所訂之續約是否一併修改?電文中指出「事實上續約既有最惠國條款,若不一併提出,是此次提議修改通商行船條約直與不修等,且續約亦即永無再行修改之機會。」二是因條約中的第二十六款僅言修改未言失效,對日照會中是否僅說明修正,不提到期失效之語?三是該條約是否到期即宣佈失效,還是期滿後六個月失效?這三個問題是此次修約的核心問題,汪榮寶對此反覆思考,並參照之前的修約談判結果,於十月二十四日回電外交部,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態度

針對第一個問題,他指出條約既已到期,附屬文本系解釋正約而設,當然在修改之列,所訂之續約是根據《辛丑合約》第十一款而來,與正約相銜接並儼然一體,且續約中未記載修改日期,當以正約中以記明,故談判時需一併提出修改。針對第二個問題作了極爲詳細的探究,他指出第二十六條文中僅有「聲明更改字樣,至更改不成立應如何辦理,並無一字提及」,而日文則有關於繼續有效的條件,除「兩方無改正要求」一語外,尚有「條約未經改正」一語,摘譯如下:「由十年滿期最終日起算,六個月以內如兩締約國間無論何方均無改正之要求句條約未經改正時句本條約及稅目由前十年之最終日起算,向後十年仍繼續有效」。

汪榮寶分析:按照譯文所云「兩締約國間無論何方均無改正之要求」和「條約未經改正時」兩個語句是側注關係,抑是平列關係,頗有疑議。然查閱英文原約中間有「and」字樣,即「則無改正之要求爲一事,未經改正又爲一事」。因漢文、日文有參差不符之處,如果日方欲按照英文爲準,我方甚難駁辯,也較難提出「到期失效」之說。但是修約之事關係政府對外方針,若政府決計廢除不平等條約,大可不必拘牽文義,屆時日方不承諾修約,惟有自行宣佈廢止即可。

針對期滿談判失效問題,他指明如果政府提前按照約文提議修改,而彼方拖延時期,可採用宣言廢約主義,無論何時均可宣告條約廢止。從電文中可看出,汪榮寶對修約之事非常重視,並提出自己明確的主張:即支持全面修約廢除不平等條約,從而收回國家權利,同時對具體問題提出應對之策,他更多主張政府要態度強硬堅決,必要時可單方宣告廢止條約,可見身爲外交家的汪榮寶維護民族利益之外交觀。

日方代表消極應付

按照中日雙方的協定,修約談判主要地點在北京,從十月初開始外交部與日本駐華公使芳澤謙吉進行修約之談判,中國政府明確表示全面修約之意,而日方以影響中日關係爲由推諉拖延,僅願對稅則和通商條款談判。隨着《中日通商行船條約》期滿將至,外交部撰擬了對日照文稿,請東京的汪榮寶提出修改意見,汪提出可將照會中「不再繼續」字樣改爲「不願再行繼續」,以表示政府修約之決心。

外交部於十月十九日照會日使,稱「中國政府對於前述各約照現行之方式實希望不再繼續,而願即進行根本改訂」,以便促進兩國共同利益,希望該項必要修改,期滿六個月後修改新約,並着重提出:「假使修約期滿而新約尚未成立,則屆時中國政府不得不決定對於舊約之態度而宣示之。」同時發文給汪榮寶,請其代轉日本外務省汪氏將照會送達,並希日方儘快回覆。第二天即十月二十日,幣原與汪榮寶會晤,表示「主義上並不反對,惟請將文內假使修約期滿至應有權利一段刪除,以免發表後惹起日本國民反感,於事無益有損。」其實對中方提出的修約要求消極應付。(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