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護理師詐衛生所86萬公款 犯16個貪汙罪仍判緩刑原因曝光
時任苗栗三灣鄉衛生所曾姓護理師,因遭吸金集團詐騙導致負債,竟侵佔、詐領衛生所公款86萬多元,法院以她犯後自首、繳回不法所得,又基於回補心態不斷挖東牆、補西牆,且因遭詐和前夫離婚經濟雪上加霜,其情可憫,一、二審都依16個貪污罪判她2年,緩刑5年,仍可上訴。
檢、廉調查,曾女2017年至2021年擔任苗栗縣三灣鄉衛生所護理師期間,兼任出納業務負責保管、辦理借支衛生所零用金及開立公庫支票,她2019年因自身資金缺口,竟侵佔零用金9萬元支付銀行貸款、生活開銷。
檢、廉也查出,曾還會假借已完成核銷項目,向所內會計佯稱開錯支票,需重新開立等,或將支票夾帶衆多待覈章文件內送交會計核章,還趁着所內人員不熟悉政府補充健保費申請、覈銷流程時,製作不實憑證、請示單詐領公款。
經統計曾女包括侵佔、詐領的公款一共86萬4137元,直到2020年4月衛生所察覺異狀,曾女隨即於同年5月向廉政署自首。
苗栗地院一審時,曾女坦承不諱,並有衛生所人員證詞、相關零用金及支票紀錄可佐。一審查,曾女其中10次詐領的公款在5萬元以下,依法予以減刑。另曾女也符合自首,犯後陸續將款項全數返還衛生所,再度給予減刑。
一審考量,曾女臨危受命從事非自己專業的出納,其侵佔、詐領金額非全納入囊中,而是基於不斷回補心態,盡力填補先前不法造成的缺漏,採取挖東牆、補西牆的犯罪手段,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一審認爲,曾女因投資失利揹負巨大債務,爲應付家庭開銷犯案,審酌一切情狀後依1個公務員犯侵佔公有財物罪、15個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共16罪判曾女2年,緩刑5年,向公益團體提供160小時勞務,褫奪公權4年。
苗栗地檢不服上訴,主張曾女身爲公務員,清廉自持是基本要求,就算投資失利負債也不足爲貪污合理化理由,難認有何足引起同情,認爲一審判太輕。
臺中高分院二審查,曾女和前夫遭吸金集團利誘而負債,2人因此離婚,前夫也中風無法給付扶養費,曾經濟雪上加霜,才詐領公款以解燃眉之急,認爲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臺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