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引渡案審理結束,華爲迴應!

【環球網快訊】加拿大當地時間8月18日下午,孟晚舟引渡案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的審理全部結束,法官沒有立即宣佈判決結果。法官決定,10月21日舉行會議,商定宣佈判決結果的日期。

北京時間8月19日上午,華爲在加拿大對此事作出聲明。以下是華爲加拿大聲明:

“華爲一直相信孟女士是清白的。我們也一直相信加拿大的司法體系。華爲一直支持孟女士尋求正義和自由,今天我們依舊堅持這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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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引渡案”即將結案 在過去32個月中孟晚舟經歷了什麼?

2018年12月1日,華爲CFO孟晚舟途經溫哥華機場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以應美方要求爲由“逮捕”。至今,已經過去了32個月。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按照法庭的排期,預計法庭將於當地時間8月18日結束本案的全部審理,孟晚舟引渡案的審理階段將於18日全部結束。在19日早間記者獲得的最新消息中,法官決定延期宣判,下一個聽證會定在當地時間10月21日早上9:15。但法官表示10月21日也不會作出最終裁決,但會在那時公佈最終裁決時間。

華爲加拿大公司發佈聲明稱,“孟晚舟女士在被捕多年後,被指控的多個欺詐案,沒有一個能證明造成實際傷害。”

即將結案

在當地時間8月17日上午10點,代表孟晚舟的辯方律師繼續法庭陳述。辯方律師表示,美方對孟晚舟所謂的“欺詐”指控沒有給匯豐銀行造成任何實際的損失,甚至名譽損失也不存在。美方提交的用於要求引渡的主要法律文件——《案件記錄》使得本案存在“證據真空”,美國試圖用“有根據的猜測和推測”來彌補其針對孟女士的證據中的漏洞。

在第一財經記者獲得的一份庭審記錄中,孟晚舟的辯方律師指出,按照加拿大的反欺詐法,指控欺騙行爲,必須要有具體證據可以證明相關欺騙行爲引發了實際損失或具體的損失風險,這些風險不能是基於遙遠未來的預設或者假設。孟晚舟的陳述沒有使匯豐面臨任何實際的、可量化的風險損失,不滿足加拿大欺詐法損失要件的要求,因此案件不成立。

此外,辯方律師表示,在美國起訴案件記錄(ROCs)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匯豐銀行因孟晚舟的PPT陳述遭受了切實的、附有金錢損失的名譽聲譽風險。單純的聲譽風險不是欺詐法保護的利益,而是需有具體、現實的證據證明,受害者因欺詐行爲,受到了附有現實金錢損失、損失風險的聲譽損害。

在此前發佈的聲明中,華爲表示,仍然堅信孟晚舟是清白的,將繼續支持孟女士尋求正義和自由。

8月16日,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於記者會上強調:“我們敦促美方立即撤銷對孟晚舟女士的逮捕令和引渡要求,加方立即糾正錯誤,釋放孟晚舟女士,並讓她儘快平安回到祖國。”

孟晚舟曾主導華爲財經業務改革

除了是華爲的CFO外,孟晚舟的另一個身份是華爲創始人任正非的女兒,1987年,華爲成立,1993年,孟晚舟加入華爲。

孟晚舟曾在題爲《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內部文章中回憶,1993年,剛剛進入華爲工作最初的那幾年,她承擔了總機轉接和文件打印等工作,瑣碎且辛苦。“我是華爲早年僅有的三個秘書之一。”

任正非曾對孟晚舟說,社會閱歷的第一條是對人要有認識,打雜的經歷有助於積累這些經驗。

1997年孟晚舟去了華中理工大學讀碩士,學會計,一年半學成,又回到了華爲的財務部門,這才真正開始了她在華爲的職業生涯。孟晚舟曾歷任公司銷售融資與資金管理部總裁、賬務管理部總裁、華爲香港公司首席財務官,以及國際會計部總監。

2011年,華爲上任CFO樑華卸任,在華爲財務工作18年的孟晚舟正式出任公司常務董事、CFO。

而在此前的董事會換屆選舉中,孟晚舟當選爲副董事長。華爲表示,在近年來華爲業務快速發展及全球化運營的過程中,她主導了公司財經體系的規範化、職業化體系建設,成功地實施了財經管理變革。

孟晚舟引渡案時間軸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途徑溫哥華機場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以應美方要求爲由“逮捕”。

2018年12月11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決,批准華爲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保釋申請。

2019年1月29日,美國司法部正式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女士請求,並遞交了美國司法部《引渡案件記錄》(ROC)。ROC顯示,匯豐銀行提供的PPT,是美國起訴孟晚舟的關鍵證據。同日,中國外交部迴應此事,敦促美國立即撤銷對孟晚舟逮捕令及正式引渡要求。

2019年3月1日,孟晚舟向加拿大卑詩省高級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指控加拿大邊境事務局官員在孟晚舟被捕前,以常規邊境檢查作幌子,對其進行非法搜身、拘禁、詢問,以及搜查證據。

2019年3月6日,孟晚舟在卑詩省高等法院出庭。這是孟案件進入引渡司法程序後,孟晚舟首次出庭。此次持續不足20分鐘的聆訊主要爲程序性內容。

2019年6月24日,孟晚舟四位主要律師簽署一項聲明,要求加拿大終止由政治原因發起的引渡。

2019年8月20日,加拿大卑詩省高等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後,同意公佈包括孟晚舟在溫哥華國際機場遭扣留時的監控視頻片段以及數百頁相關法庭文件等孟案部分文件。

2019年9月23日,孟晚舟引渡案再次開庭審理,引渡案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

2019年10月3日,孟晚舟案件的新一輪庭審在加拿大溫哥華的卑詩省高等法院結束。此輪開庭進行的是孟晚舟引渡案的相關信息披露聆訊,持續了7天。

2019年11月20日,孟晚舟的律師提交法院申請,要求加拿大政府立即停止引渡孟晚舟的企圖。

2019年12月2日,爲了紀念被捕一週年,孟晚舟在華爲官方網站上發表了一封公開信。

2019年12月11日,加拿大法官下令要求加拿大皇家騎警、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和聯邦司法部公佈更多關於孟晚舟被捕過程的文件。

2020年1月20日-23日,孟晚舟引渡案第一階段聆訊在卑詩省高等法院展開,控辯雙方進入實質性的法庭交鋒(即雙重裁決審理)。孟晚舟全程出庭。此輪聆訊重點是辯論美方針對孟晚舟的引渡要求是否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法官未當庭作出裁定。

2020年5月27日,加拿大法院宣佈雙重裁決結果:孟晚舟引渡案符合雙重犯罪標準。

2020年7月24日,孟晚舟律師向加拿大法院申請中止引渡程序,指責特朗普及其政府對引渡案進行政治干預。

2020年7月27日,加拿大聯邦法院舉行聆訊,討論檢方應否向孟方律師完整披露孟遭拘押時的有關文件。

2020年8月17日至21日,卑詩省高院就涉孟案信息披露問題舉行庭審。孟晚舟律師要求披露與她被捕有關的機密文件;加拿大拒絕公佈與美國就華爲高管被捕一事進行交流的電子郵件。

2020年8月25日,加拿大聯邦法院以國家安全爲由作出裁定,否決了華爲首席財務官孟晚舟關於發佈更多與她的逮捕和審訊有關的機密文件的請求。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日,卑詩省高院法院召開聽證會繼續就程序濫用及證據部分進行辯論。孟晚舟律師團表示,美國在孟晚舟案件上嚴重誤導加方,美國當局“隱瞞了”PPT陳述的信息,加拿大當局存在程序濫用的行爲。

2020年10月8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Heather Holmes拒絕了孟晚舟要求查閱一些機密文件的請求。

2020年10月29日,卑詩省高院主審法官裁定支持孟晚舟一方關於舉證問題的部分訴求。

2020年10月下旬、11月中下旬及12月上中旬,卑詩省高院展開多輪聆訊,由控辯雙方圍繞加執法部門在拘押過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濫用問題,先後對來自加邊境服務局、皇家騎警的11名證人展開交叉質詢。這也首度讓外界得悉加執法部門拘押孟晚舟時的一些具體過程。

2020年12月中旬,辯方向法庭提出關於程序濫用問題的第四條分支線,認爲該引渡案違反國際法習慣,引渡程序應予中止。辯方主要理由是,習慣國際法不允許一國政府將“非該國公民不在其法律管轄區內對其他非該國公民所做的與該國無實質聯繫的行爲”定義爲刑事犯罪。美方對孟的訴訟違反了習慣國際法,針對她的引渡程序構成了對加拿大司法程序的濫用。

2021年1月12-14日,孟晚舟申請變更保釋條件,擔心存在病毒傳播隱患,保安公司總裁梅納德接受交叉盤問,孟晚舟曾多次受到死亡威脅。1月30日,孟晚舟申請變更保釋條件被拒。

2021年3月2-5日,孟晚舟案再次開庭,對“程序濫用”申訴展開第一分支辯論。

2021年3月13-3月26日,加法院拒收孟晚舟方新證據,庭審聚焦程序濫用第二分支辯論。

2021年4月12日,孟晚舟律師要求匯豐銀行披露文件案在香港審訊。匯豐、華爲及孟晚舟提前在庭外達成協議,法官頒令,孟晚舟一方可向匯豐索閱有關文件,相關文件將用於在加拿大處理美國提出的引渡聆訊申請。應匯豐要求,條件是孟一方必須“盡合理努力”不將機密信息公開。

2021年4月17日,華爲辯護團隊要求加拿大法院推遲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引渡聽證會;4月21日,法院法官就孟晚舟的律師提出延期審理的請求作出裁決,同意延期到8月初審理。

2021年6月14日,孟晚舟律師團隊向法庭申請禁止公開(publication ban)匯豐提供的文件,該申請是基於4月華爲和匯豐銀行在香港法院達成的協議,即匯豐銀行向孟晚舟法律團隊披露文件,條件是他們必須“盡合理努力”不將機密信息公開。

2021年6月25日,加拿大法院以違反“公開審判”原則爲由,駁回了禁止公開這一要求,意味着匯豐銀行向孟律師團隊披露的文件可以全部或部分公開。

2021年6月29-30日,卑詩省高等法院將就是否同意在“孟晚舟引渡案”中引入從匯豐獲取的新證據進行開庭審理。孟晚舟律師向法院尋求採納匯豐銀行的多個文件作爲證據,這些證據進一步證明美國向加拿大法庭提交的引渡依據——《起訴案件記錄》,進行了實質性省略和選擇性遺漏,存在誤導性。

2021年7月9日,卑詩省高等法院就孟晚舟律師要求引入新證據的申請作出判決,法官拒絕引入從匯豐銀行獲取的新證據。

2021年7月20日,霍爾姆斯法官發佈正式裁決書,詳細論證駁回動議理由,認爲在引渡聽審程序中,採納辯方提出的證據,必須滿足特定的“相關性”標準,辯方證據無法在現程序中“直接彈劾”檢方證據,並影響法院做出是否引渡的判斷。但法官也提到匯豐文件“在正式審判中無疑對孟女士很有價值“。

2021年8月4日-6日,法庭圍繞辯方主張的程序濫用“第三分支”進行審理。第三分支是指,孟晚舟一方主張,美國提交給加拿大的引渡案件記錄(ROC)內容存在大量不實和誤導信息,濫用了美加的引渡程序。

2021年8月9日-10日“第三分支”審理完成後,辯方將主張法官應綜合考慮第一、二、三分支的累積影響,作出終止引渡的決定。辯方認爲,只有採取“終止引渡程序”爲救濟手段,才能彌補請求國的不當行爲所造成的損害(Remedy)。

2021年8月11日開始,法庭將進行Committal(拘押待審) 階段的庭審,這是引渡案的必須環節。與“程序濫用”不同,Committal階段是由檢方主張,辯方迴應。Committal階段,實質上審理的是美方證據的充分性。如果法官認爲證據不充分,則需終止引渡。

孟晚舟引渡案結束審理,檢方再次暴露出自相矛盾說法

據央視新聞8月19日消息,加拿大當地時間8月18日下午,孟晚舟引渡案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的審理全部結束,法官沒有立即宣佈判決結果。外界預計,判決結果有可能在加拿大今年的大選之後,也就是10月下旬或之後再公佈。

當天的法庭辯論由檢方陳述,但是檢方再次暴露出自相矛盾的說法。

檢方律師稱,美國製裁伊朗後,匯豐銀行內部有一項長期政策,就是不與在伊朗開展業務的客戶合作或通過美國處理來自伊朗的匯款業務。匯豐銀行的高管在與孟晚舟見面的時候,就是要向孟晚舟說明這些情況的。

法官就此質疑到,既然匯豐的高管與孟晚舟見面是這個目的,那爲什麼在關閉星通公司的賬戶之後繼續通過匯豐美國分行清算美元業務呢?

檢方無法回答這個問題,而是繼續堅稱,匯豐高管從孟晚舟那裡獲得的信息在伊朗的業務沒有風險,也不會有匯款。而沒有告訴匯豐那些會違規的交易信息。

然而,這裡繼續出現了矛盾的說辭。孟晚舟在她提交給匯豐的演示文件中明確說明了華爲和星通在伊朗開展業務。檢方又說匯豐禁止接收來自伊朗客戶的業務。那麼,如何解釋匯豐依然通過其美國分行爲星通公司來自伊朗的美元進行清算呢?

而且檢方也承認,當時匯豐處於《延期起訴協議》的監管之下,如果違規會遭到美國司法部的處罰。既然內有政策,外有處罰風險,匯豐理應對華爲及其附屬公司在伊朗的業務慎之又慎,可匯豐爲什麼不這麼做呢?

法庭審理結束時,法官決定,10月1日舉行會議,商定宣佈判決結果的日期。觀察人士認爲,法官顯然是希望把這個案件交由大選之後新上任的加拿大司法部長來處理。

無論判決結果是什麼,這個案件從始至終都是一個政治案件,而不是司法案件。持續了兩年多的審理,只是給案件披上了司法的外衣,其核心依然是美國爲遏制中國設計的一個籌碼,案件最終的解決還是取決於中美兩國。

此外,據海外網8月19日消息,據路透社18日報道,孟晚舟引渡案聽證會於加拿大當地時間18日結束。法官將於10月21日對她的案件作出裁決。

孟晚舟引渡案檢方陳述自相矛盾

據央視新聞此前報道,從溫哥華當地時間8月11日開始,孟晚舟引渡案開始進入“引渡遞解”的審理,法庭將就檢方提出的要求引渡的理由進行辯論。當天代表美加兩國政府的檢方律師進行陳述,但是陳述存在多個自相矛盾之處,法官也提出了疑問。

檢方律師在當天的陳述中,試圖從幾個方面證明孟晚舟欺詐匯豐銀行的事實存在,使得匯豐面臨被美國政府懲罰的風險。但是檢方的陳述與美方提交的用於引渡的《案件記錄》存在多個自相矛盾之處,在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

首先檢方稱,孟晚舟欺騙匯豐高管說星通公司在伊朗合規運營、沒有風險,但是美方提交的《案件記錄》裡又指控孟晚舟欺騙匯豐說華爲不控制星通,將星通描述爲第三方公司。這兩者之間自相矛盾。

此外,匯豐知道華爲在伊朗開展業務,也決定繼續與華爲合作,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美元結算系統就會面臨美國政府懲罰的風險。然而,匯豐銀行依然使用美元結算系統清算星通的伊朗業務。匯豐面臨美國政府懲罰的風險爲何要讓孟晚舟承擔?

法官表示,她非常難以理解關於華爲和星通在伊朗的商業行爲違反美國製裁法令的情況,因爲她不確定什麼行爲纔算違反美國的伊朗制裁法令。美方提交的《案件記錄》中也沒有解釋。既然沒有標準,哪些行爲算違規就完全是由美方來認定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