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 3建設公司遭罰170萬

▲合康建設公司銷售新北市新莊區「合康新時代預售屋、浩瀚開發建設公司銷售新竹縣竹北市「大學漾」預售屋,及親嘉開發公司銷售新竹市親家Qest」預售屋,由於告訴購屋人必須先給付定金建商才提供契約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合計處以約170萬元罰緩。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公平會今(19)日舉行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浩瀚開發公司、合康建設公司、親嘉開發公司在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已經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分別處浩瀚60萬元罰鍰、合康50萬元罰鍰,親嘉60萬元罰鍰,合計約170萬元。

此外,親嘉開發公司除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也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因此公平會除了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並命上開公司停止違法行爲。

預售屋的交易,相較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價值高」特性,因爲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資訊相當有限,且也無從藉由地政機關查得相關資料,常常因交易資訊不對稱,引起交易糾紛

爲強化預售屋交易資訊透明,公平會在100年12月修正發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爲之規範說明」,規範內容包括締約前資訊揭露、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及締約後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爲等,其中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等行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爲。

公平會指出,爲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並落實前揭規範說明,公平會擇定主要預售屋銷售區域臺灣派員實地訪查預售屋銷售現場,查獲浩瀚開發公司「大學漾」、合康建設公司「合康新時代」、親嘉開發公司「親家Qest」於預售屋銷售過程中,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等行爲,該等公司行爲已違反商業競爭倫理秩序,且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