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泄密案二審有罪 「院際調解權」成爲本案關鍵

高院刑庭發言人吳維雅,說明二審改判馬英九有罪理由。(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案,一審無罪後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4日宣判。由於一審認定馬英九因行使憲法賦予總統之「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而判決無罪。但高院二審認爲,馬英九未踐行「院際調解權」中「召集相關院調解之事實」,不應引用本條阻卻違法;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本案由臺北地檢署於2016年3月間起訴,北檢認爲馬英九要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秘書長羅智強再度報告偵查中的機密,涉嫌教唆泄密、違反通保法等罪,提起公訴。而臺北地方法院女法官唐玥,獨任審理後,認爲馬英九的行爲,主觀客觀上均該當教唆泄密的構成要件,但因馬英九行使憲法44條規定的「院際調解權」,阻卻教唆泄密違法,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判決出爐後,引發譁然。

檢方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期間,院際調解權成爲本案關鍵,歷經檢辯雙方多次攻防。全案於14日宣判後,高院公佈簡要判決理由。高院認爲馬英九因職務關係,知悉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柯建銘個人資料,有保密義務。但馬卻將秘密泄漏給江、羅等人,已經構成犯罪行爲。

而雖然一審也認定馬英九構成犯罪行爲,但卻以行使憲法「院際調解權」,阻卻馬英九違法,這部分則不獲二審支持。二審認爲,馬英九從黃世銘聽聞知悉之秘密,無關五院間相互間職權行使之爭執;另外馬聽聞秘密後,也應知道柯建銘所涉個案,相關法律責任各有權責機關處置,亦無關五院權限行使爭執。最後,二審更認爲,依照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馬英九並未依此規定,「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故不應認定馬英九得據此規定阻卻違法。

最後,二審在量處馬的罪責部分,認爲他1行爲觸犯刑法的「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以及違反《個資法》,爲「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論處《通保法》之罪。且馬英九身爲國家元首,深諳法律專業與行政程序,但卻未能恪遵法紀輕率予以泄密,侵害相關人隱私、通訊秘密自由及資訊自由,因此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