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詐團「套路賣」藝術品吸金7348萬 二審44人判刑

陸謝留卿特大詐騙集團「套路賣」藝術品7348萬案二審44人判刑。(澎湃新聞)

新華社報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對謝留卿等63人組織、實施的藝術品「套路賣」詐騙案二審公開宣判,44名被告分別被判處15年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罰金。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以謝留卿爲首的犯罪集團冒用他人名義在鄭州、北京設立公司,採取虛構產品作者、虛構作者授權、虛構作者頭銜和成就、冒充拍賣行、冒充同行、承諾回購等欺騙手段向客戶推銷產品,騙取安徽、黑龍江、四川等近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被害人錢款共計1670餘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7348萬多元)。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謝留卿等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組織、實施多起詐騙活動,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該案參與人數衆多、主要成員穩定、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以謝留卿爲首要分子,劉豔芳、張紅芳爲主犯,其他參加者爲一般成員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中老年人爲目標羣體,向不特定社會公衆實施詐騙,反覆誘騙被害人購買涉案產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銷,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況差需要借貸,仍持續對其實施詐騙,以致多名被害人債臺高築、賣房還債,生活陷入困境。

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證據,綜合考慮各被告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二審判決:對被告謝留卿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1500萬元;對劉豔芳等43名被告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拘役6個月不等的刑罰,併科罰金;對陳丹等11名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告免予刑事處罰;對王夢閣等8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被告宣告無罪。

此前,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後,公訴機關提出抗訴,謝留卿等21名被判處有罪的被告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