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契約新規定 「一人」也要出團

旅遊契約規定出爐,未來即使只有1人蔘加,旅遊業者也可能要出團。(圖/記者一中攝)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行政院消保處29日表示,已審議通過「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未來旅行業者若推出「無最低組團人數」或「保證出團」等方案,即使參團者僅1人,也要出團,不得拒絕,新規定待交通部9月中旬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消保處指出,除「1人也要出團」外,本次另有4項修正重點。第1,賠償級距由原先的5級修正爲6級,增列「通知於出發日前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國外團體旅遊契約規範,也同步修正。

消保處舉例,若消費者於11月初的國際旅展中,購買明年春節假期團體旅遊行程,卻在11月底發現,屆時可能無法參加,希望解約時(或旅行社無法出團,擬向消費者提出解約),由於解約提出日期,距離團日還有50天以上,就適用「通知於出發日前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規定。

第2,出團前,若旅遊地區火山爆發暴風雪、大地震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雙方狀況,導致無法出團,須解約時,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的規費,或已支付必要費用單據,經覈實後,便可從旅遊費用中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第3,旅程中,若發生可歸責於旅行業者的因素,導致食宿等級、品質,與原定行程不符,旅客可請求旅行業者,賠償各項目差額2倍違約金,且業者須說明差額計算方式假設未提出差額計算說明,違約金至少應爲全部旅遊費用的5%。

第4,除非旅客要求或同意,旅行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假如旅客在業者安排的場所購物,發生所購物品品質不佳、有瑕疵情形,業者應協助處理,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