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肩挨撞還要拘役40天 跑友:人行道到處是坑,我是要靠哪?

社會中心臺南報導

臺南徐姓男子去年5月在馬路上慢跑,途中卻遭郭姓騎士撞傷,兩人雙雙掛彩並告上法院一審分別被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2個月;他不滿上訴並強調,不少路跑者習慣路肩,因爲人行道都是坑坑疤疤、起起伏伏的,而且還有其他行人寵物,「如果我沒有靠路邊跑步,那我到底要靠哪邊跑?」

徐男認爲人行道大多起伏不平,纔會改跑路肩。(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徐男2016年5月某日晚間9時許沿着臺南市安平區安億路的路肩慢跑,沒想到跑到一半突然遭郭姓騎士從後方追撞,兩人皆認爲對方有錯而雙雙告上法院。一審法官認爲,該路段明明有人行道可供行走,徐男卻偏偏跑在道路上,因此判處拘役40日;而郭男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被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

對此,徐男不滿判決結果提出上訴並強調,他並不是在馬路上奔跑,而是遵循方向跑,「我是跑在路肩的中間,不是靠近邊線地方,我們路跑者習慣跑在路肩,因爲人行道都是坑坑疤疤、起起伏伏的,而且還有行人跟寵物,所以纔會選擇在路肩慢跑,起訴書卻說我沒有靠路邊跑步,那我到底要靠哪邊跑?」

現代人工作繁忙,不少民衆都會選擇下班後再去慢跑運動。(圖/達志/示意圖)

臺南地院二審法官認爲,事發地點的路肩寬3.3公尺、機慢車優先道則有1.7公尺,而郭男擦撞徐男摔車倒地後的刮痕距離分隔線僅0.1到0.4公尺,可見兩人發生擦撞的位置確實並非靠近路緣,而是靠近路肩與機慢車優先道的交接處

加上當天天氣晴朗、夜間也有照明,在路面乾燥、無障礙物情況下,郭男並未注意車前狀況,反而自後撞上前方正在慢跑的徐男,足以認定就是這起車禍事件肇事主因,但徐男在路肩慢跑確實也對交通造成妨害,可以說是肇事的次因。法官根據鑑定結果判定郭男及徐男都有過失,不過,考量到兩人都已和解並支付賠償金,於是改宣告緩刑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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