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觀察|加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建議聲密集 金融領域代表關注點都在哪兒

財聯社3月4日訊(記者 高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於1995年公佈實施、2003年修訂,爲確立人民銀行法律地位及履職提供了基礎法律保障。財聯社記者獲悉,今年兩會,金融領域多位人大代表就加快修訂/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提出建議。

多位人大代表認爲,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於2003年,時隔20年後中央銀行的履職環境、政策目標、工具手段在適應經濟轉型發展過程中已發生較大變化,迫切需要加快再次修訂。而且,2003年以來,我國在逐步完善現代中央銀行制度,推進徵信、支付清算、貨幣金銀、反洗錢等監管方面取得積極進展,具備了修法實踐基礎。

對此,多位人大代表建議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完善人民銀行履行職責規定;健全人民銀行的履職手段,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等。

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基礎條件和時機業已成熟

多位人大代表認爲,近年來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人民銀行職責也在不斷拓展深化。《中國人民銀行法》迫切需要根據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進行修改,築牢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法律根基,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基礎條件和時機業已成熟。

在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王均坦看來,《中國人民銀行法》作爲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的核心,儘快完成修改尤爲重要。這是落實黨中央對金融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和強大中央銀行的迫切需要。同時,也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需要。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於2003年,時隔20年後中央銀行的履職環境、政策目標、工具手段在適應經濟轉型發展過程中已發生較大變化,迫切需要加快再次修訂,爲建設‘強大的貨幣、強大的中央銀行’提供法律層面充分保障。”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馬駿也表示,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是建設強大的中央銀行客觀需要,是防範化解系統金融風險、統籌發展和安全的客觀需要。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林建華亦稱,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本次國家金融管理體制作出部分調整後,人民銀行職責更加聚集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實現幣值穩定和金融穩定“雙目標”,更有助於構建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爲推動相關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有必要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支持形成專業高效的央行治理機制,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綜合來看,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市分行行長金鵬輝認爲,2003年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人民銀行履職需要。一方面,關於人民銀行職責的規定不適應現實履職要求,與2023年9月發佈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中國人民銀行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不盡一致。另一方面,缺乏人民銀行履職工具和手段的規定,未體現健全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缺乏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管理金融市場、管理金融基礎設施等職責可以採取的措施和手段等內容。因此,有必要儘快再次修訂。

在馬駿看來,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基礎條件和時機業已成熟。馬駿稱,2003年以來,我國在逐步完善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推進徵信、支付清算、貨幣金銀、反洗錢、金融基礎設施、金融業綜合統計等監管方面取得積極進展,具備了修法實踐基礎。隨着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出臺,中國人民銀行履職範圍也發生較大變化,總行的體制、機制及分支機構改革工作正在逐步細化、穩步落實,進一步修訂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正當其時。

建議明確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

多位人大代表建議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聚焦建設強大的中央銀行機制,對《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修訂,其中,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完善人民幣管理規定等成爲多位代表的共同建議。

金鵬輝建議,明確人民銀行開發和使用宏觀審慎管理工具的權力,並對宏觀、微觀審慎管理分工予以明確。豐富貨幣政策工具,增加貨幣政策工具靈活性,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以加強逆週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爲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週期資本緩衝、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

林建華也建議,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完善貨幣政策工具箱,進一步健全市場化利率形成、調控和傳導機制,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加強跨週期和逆週期調節,健全金融機構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

王均坦在建議中也提及明確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王均坦建議在修法中,新增人民銀行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負責宏觀審慎管理職責,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及組織實施宏觀審慎政策工具,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和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建議明確充實貨幣政策工具的條件、權限和程序,保障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

另外,金鵬輝還建議強調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金融宏觀調控;完善人民銀行履行職責規定;完善金融穩定職責及手段;完善對金融市場的管理職責和手段;健全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管制度;完善人民幣管理規定;增強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持續健康穩定能力;健全人民銀行的履職手段,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

針對當前現實需求,林建華還建議,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要求;完善人民幣管理規定,提高立法前瞻性;健全中國人民銀行的治理制度,完善履職手段。

另外,王均坦的建議還包括,鮮明體現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強化建設強大貨幣的法制保障;強化做好“五篇大文章”相關工作職能;保障人民銀行對相關業務依法監管職責。

馬駿則建議重點對《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四個方面修訂,一是明確建立現代中央銀行制度;二是增加機構改革後新職能;三是完善監督檢查權限範圍;四是優化違法處罰規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