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36/東森巨蛋無罪但被解約,是檢調或北市府烏龍?

▲前總統馬英九臺北市長任內曾視察小巨蛋。(圖/東森國際

2013年11月25日,臺北小巨蛋被臺北市政府接管的第六年,臺北市議員黃珊珊、陳政忠、林國成面對當時任期還有一年一個月的市長郝龍斌,在臺北市議會施政總質詢時以「馬英九的爛攤子?剩下一年任期的郝市長處理了多少?郝市長又留下多少政績與爛攤子?」爲題,提出質詢。

質詢中,就提到臺北小巨蛋案。他們提到2007年8月14日,郝龍斌市長以東森涉及圍標爲由宣佈終止契約結果當初因小巨蛋案起訴的幾個人,不管是前體育處處長劉家增,還是東森集團相關人等,均獲判無罪,結果到現在,臺北市政府與東森互告民事求償案件,仍在高等法院審理中。這究竟是檢調搞烏龍,還是郝市長搞烏龍,好像沒有追究耶!

時間回到2007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從東森巨蛋手中接管臺北小巨蛋後,雙方共有3件民事訴訟,東森巨蛋公司認定臺北市政府體育處違法接管,導致東森巨蛋在小巨蛋花費的2億4千7百餘萬元的裝潢及相關設備泡湯,得標時繳的履約保證金1億5千8百萬元也全被沒收,因此提告要求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賠償4億餘元。

不僅如此,東森休閒育樂公司還認爲,臺北市政府的違法接管,導致東森休閒育樂公司設備損失1億9千餘萬元,提國家賠償訴訟;但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則認爲,東森巨蛋違約,且接管後發現臺北小巨蛋設備損壞,向東森巨蛋公司求償3億5千餘萬元。

東森巨蛋公司向臺北市政府的4億元求償案是在2010年提出。東森巨蛋認爲,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於2007年8月22日在沒有取得任何執行名義下,以優勢警力強制佔有、接管小巨蛋,除禁止東森巨蛋員工及簽約廠商進入小巨蛋工作,還沒收履約保證金1億5千8百萬元作爲懲罰性違約金

再加上,東森巨蛋公司投資、建置在臺北小巨蛋內的設備至今無法使用或取回,經雙方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公司會同盤點,發現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接管臺北小巨蛋後,東森巨蛋公司遭留置在小巨蛋內的設備許多已經毀壞或滅失,而且許多設備是專門爲了經營小巨蛋而設置,縱然取回,也沒有實益,要求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賠償共4億餘元。

東森巨蛋公司提出,2005年3月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是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辦理臺北小巨蛋招標,當時此辦法中,並沒有賦予臺北市政府可以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權力。但《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在招標後同年9月修法,從「管理辦法」提升位階爲「自治條例」,並在第16條中增訂:「逾期未點交返還者,委託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

東森巨蛋公司認爲,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無權接管,且新修訂的《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自治條例》讓臺北市政府在沒有取得法院判決的執行名義下,就擁有與法院判決同樣效力的強制執行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東森巨蛋認定這是所謂的「接管不合法」。(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