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巨蛋:並無違法取得臺北小巨蛋經營權

本報訊

2011年11月30日《自由時報報導東森巨蛋公司臺北體育處3億5千餘萬元一事,東森巨蛋嚴正否認。東森巨蛋強調,並無圍標取得臺北小巨蛋經營權,且一二審都判決無罪在案;此外,並無違法轉移主要股東股權,足證確無任何違法之情事

東森巨蛋表示,爲了經營小巨蛋,曾在2005年6月16日和臺北市體育處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後來,臺北市政府和體育處以東森巨蛋「不法圍標取得經營權」、「違約移轉主要股東股權」,以及「遲延完成LED設置」等不實理由,竟未經任何法院訴訟程序,於2007年8月22日派遣大批員警,直接強制接管臺北小巨蛋,不法剝奪經營小巨蛋的權利,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營運,受到鉅額金錢損害,而且牽累大量員工遭到資遣工作無着。

東森巨蛋指出,參照「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容,東森巨蛋主要股東的股權自始至終並未曾移轉,而本案刑事部份,經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結果,已就所謂「圍標」和「LED遲延」問題,判決相關人員全部無罪--其中臺北地方法院並在判決書中明指:所謂「LED設置遲延」的問題:「於契約所約定LED規格解析能力文義解釋未能協議並達成共識前,僅單方面的要求本公司履行目前科技尚無法達成之LED規格及解析能力,亦與契約本旨及情事變更原則有違」。可知臺北市體育處以上述三點理由提前解約,無一成立。東森巨蛋已經在2009年8月13日以臺北市體育處違約強制收回小巨蛋爲理由,向體育處求償4億多元,而臺北市體育處則在訴訟期間,卻另以同一事實背景爭議內容,另案向法院起訴,請求東森巨蛋支付違約金和其他稅費租金等共3億餘元。

東森巨蛋強調,與臺北市體育處互告的兩件訴訟,目前均在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因此,雙方的是非、對錯,自應靜待司法判決結果。至於報載所謂廠商市府呆帳」、「被當凱子云云,非但和事實相去太遠,而且顯然過於武斷。東森巨蛋將盡一切努力維護公司與股東最大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