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20/傳說中的圍標案,到底在搓什麼圓仔湯?
▲東森巨蛋從簽約到被趕出小巨蛋,共經營臺北小巨蛋797天。(圖/記者姜國輝攝)
2007年8月13日,王令麟遭臺北地檢署認定涉嫌圍標臺北小巨蛋,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起訴,臺北市政府即認定這是第一項違約事由。其次,是合約要求得標廠商未獲臺北市政府同意,不得將股權移轉給第三人,但臺北市政府認爲,東森巨蛋公司在得標後,有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之情事。第三項違約,是合約明定得標廠商應在2005年12月1日臺北小巨蛋正式開幕前,完成館內LED看板工程建置,但東森卻在2006年底才完工,已屬違約。
關於「圍標」,起因於臺北地檢署在偵辦力霸掏空案時,意外監聽到一通電話,這通神秘電話是當時的東森巨蛋公司董事長邱佩琳與友人的通聯。2007年5月5日上午10時18分,邱佩琳與一名友人在電話中談到臺北小巨蛋,電話中邱佩琳說:「你知道謝寅龍是我們的顧問耶,王令麟花2千5百萬元請他處理投標,沒想到他竟私下找葛福鴻參與競標,總裁知道後差點沒昏倒。」接着邱佩琳說:「總裁知道內情後,就趕快去『搓圓仔湯』了啊!總裁因爲知道小巨蛋底價17億元,所以就去找謝寅龍喬啊,後來總裁同意將多出來的標金,拿去買謝寅龍位於南港101的經營權,後來纔沒事。」邱佩琳更在電話中提到王令麟還去找聯合報及太電集團搓圓仔湯。
邱佩琳電話中出現的名字「謝寅龍」,就是國內知名舞臺燈光大廠鼎益鑫公司負責人。當時國內大型晚會、演唱會燈光幾乎都由鼎益鑫負責承包,那時候謝寅龍與葛福鴻共同向東光鋼鐵公司租用南港重陽路1千5百餘坪土地,經營「南港101」,那是一個可以容納3至4千觀衆的室內演出場地,庾澄慶、張惠妹、許如芸、堂本光一、莎拉布萊曼都曾在此開唱。東光鋼鐵公司已於2016年7月,以25億元將南港101土地及地上物出售給興富發建設公司。
▲南港101曾是臺北市重要的演唱會場地,如今已荒廢。(圖/劉志原攝)
檢調人員在監聽到邱佩琳提及「搓圓仔湯」電話後,蒐集資料發現,謝寅龍成立的都會娛樂公司曾在2005年與東森巨蛋公司競標臺北小巨蛋經營權,卻在落敗後至東森巨蛋公司擔任執行副總經理,還成爲東森巨蛋公司的股東之一。臺北小巨蛋開幕後許多演出活動的燈光更是由謝寅龍的鼎益鑫公司承包,更重要的是,東森媒體集團與謝寅龍還有高達3億元資金往來。
2007年6月14日,檢調對東森巨蛋案發動搜索約談,王令麟、謝寅龍及當年負責與東森巨蛋簽約的臺北市體育處長劉家增、東森巨蛋公司前後任董事長趙怡及邱佩琳、東森巨蛋公司總經理林克謨等人均遭約談到案,王令麟及謝寅龍兩人遭法院裁定羈押,劉家增則以30萬元交保。
2007年8月13日,王令麟及謝寅龍等人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起訴。檢察官認定,王令麟與謝寅龍涉及圍標臺北小巨蛋事證明確,除了有同年5月間邱佩琳一通提及「搓圓仔湯」電話外,王令麟與謝寅龍還有資金往來,證明兩人是約定由東森巨蛋公司得標,謝寅龍則收取東森集團3億元的資金當成酬謝。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指東森巨蛋公司涉圍標小巨蛋後,不到24小時,2007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宣佈與東森巨蛋公司終止契約。臺北市政府認爲,因爲東森巨蛋公司涉及圍標臺北小巨蛋,雙方2005年簽訂臺北小巨蛋經營管理契約時,明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第50條第2項規定投標廠商如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爲」,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臺北市政府認定,東森巨蛋公司涉及圍標,已屬於「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爲」,火速在臺北地檢署起訴後隔天,宣佈與東森巨蛋公司終止契約。(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