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認「組織非法集及遊行」加判14個月 刑期合併已達20個月

香港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圖/路透社)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及在2019年10月組織一場非法遊行,經他17日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後,案件於今(28)日在香港區院判刑,法官裁定,黎智英被判加監14個月。據瞭解,包括此前已宣判的非法遊行案,黎智英刑期總計已達20個月。

▲黎智英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法院判其14個月徒刑。(圖/路透)

東網》報導,10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樑國雄、陳皓桓、楊森何秀蘭吳文遠單仲偕及蔡耀昌,10人均承認1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李卓人、何俊仁、樑國雄、陳皓桓4名被告另承認1項煽惑他人蔘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則另承認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開庭前,押解黎智英的囚車約9時半抵達法院。黎智英妻子女兒友人也先後步入灣仔區院,隨後,壹傳媒集團行政總裁張劍虹亦到場旁聽。

這場由香港民陣發起的2019年10月1日集會遊行警方反對,遊行上訴委員會其後也駁回民陣的上訴。不過,李卓人、何俊仁、樑國雄、陳皓桓等4名被告仍表示會繼續舉行該活動,同時呼籲公衆參與。

遊行當日,10名被告先後現身銅鑼灣維園一帶,黎智英也在現場訪問時,聲稱自己只是在購物。不過,10名被告隨後一起接受媒體聯訪,說明遊行目的意義,因而被法院認定爲組織非法集會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