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民事訴訟法 上訴案撤告得聲請退2/3裁判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通過。記者邱德祥/攝影

爲了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原告在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10月12日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多數條文按照司法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時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條文明定,原告在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在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在原告撤回起訴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的價額,由法院覈定。爲保障當事人程序權,三讀條文規定,抗告法院爲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並受抗告法院的裁判;覈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