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錄影拍照最重關3年

(示意圖/資料照片)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草案明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于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爲,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於營區外從事上述行爲,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審查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草案共計25條,朝野立委對第7、10、16、24條未有共識,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第25條依照民進黨立委何志偉修正動議通過,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對於外界憂慮,軍事迷在機場外拍攝,或有立委質疑,民衆住家近鄰軍事營區,無心拍攝的照片若遭檢舉達人檢舉,恐有觸法之虞,國防部長邱國正說,偵察看來很難界定,但只要進到不應進去的地方拍照,就研判爲偵察,一般航空迷拍攝,不會有干預,若針對某種機種,一直在那邊用鏡頭聚焦,這樣的話就是偵察。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更指出,此次立法最主要目的在於,現行法令並無規範,以往任何人擅闖軍事營區,於法無據,想處理都無法處理,僅能口頭勸離,包括目前演習或射擊公告,都是於法無據;一旦草案通過後,將有7項行政命令及4項公告要一併修正。

審查會通過條文規定,軍事營區是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爲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視爲軍事機關。

草案明定,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的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于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安全防護設施。

除規範未經許可不得在營區內及營區外從事不同樣態的偵查行爲及罰則外,草案也明定,民衆若未經許可進入軍營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無人機飛越軍事營區從事危害軍事營區安全行爲,初審條文明定,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值勤軍營安全勤務,遇到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營,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

立法院在上會期三讀通過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法律案,國防部此次修法也援引其法源,訂定於草案第17及第18條,刑罰則亦比照。

不過,草案中涉及衛哨兵對申請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認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的驅離、逮捕,以及導致侵害人民自由及權利時之救濟措施等,朝野立委未有共識,條文最後保留送黨團協商。(編輯:林興盟)11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