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婉鈺妨害公務案:不對警察道歉,我被吃豆腐才動手
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前年11月29日凌晨到前立委張碩文住處猛按門鈴,之後與鄰居起衝突,更搶奪警員密錄器,檢方依照妨害公務與強制未遂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將她判刑4月與拘役20日。案件上訴二審,高院17日首度開庭審理。李婉鈺表示,身爲公衆人物還使用暴力,向社會致歉;但她當時被員警吃豆腐,又被毆打,所以她不願對員警表示歉意。
檢方起訴指出,李婉鈺於前年11月28日晚間9時多,打電話邀約前立委張碩文外出,但遭張碩文拒絕。李婉鈺不滿,喝了酒後,隔日凌晨1時許前往張碩文爲在臺北市忠孝東路「正義國宅」的住處,狂按門鈴找人,還用手拍打鐵門。有住戶不滿李婉鈺深夜製造噪音擾人,出面制止,雙方起了口角。
住戶報警,林姓、王姓員警到場處理,這時李婉鈺先動手掌摑住戶,員警出手制止,雙方發生拉扯。李女涉嫌拉扯員警的錄影設備,並涉嫌侮辱王姓員警,出拳打中王員臉部。事發後檢方進行偵辦,依照妨害公務、強制未遂等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李女坦承妨害公務,但不認爲按門鈴、拍鐵門涉犯強制罪,請求法官從輕量刑,並給予附條件緩刑。另外李女也公開表示,對於自己的不良示範、浪費司法資源感到很抱歉,當初真的是基於關心朋友,沒想到演變成這種狀況。一審法院將她判刑4月與拘役20日,均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17日首度開庭,李婉鈺因委任律師出國,再加上之後要投入選戰,請求延後開庭,法院諭知需另行評議決定。她庭後受訪表示,「我非常誠心地跟社會大衆道歉,身爲公衆人物,做了錯誤的示範,不應該使用暴力這樣的行爲。但若回到個人面,我是一個女性,我當時就是真的被吃了豆腐,而且我有被打,所以對於這個事情,我是充滿了...氣憤與無奈。我覺得我今天是一個民意代表,你都敢這樣對我的話,那如果是一個平民小女生,會受到什麼樣的對待,所以我真的沒有辦法對這樣的行爲對他個人(指員警)說出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