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豪/法律扶助制度並非全免錢

法律扶助制度在某些情況下,仍然有可能需要負擔相關費用,分別是回饋金、撤銷金及代墊分擔金。(圖/視覺中國CFP)

之前我們談過法律扶助制度之由來,目的是爲了幫助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人民,但法律扶助制度在某些情況下,仍然有可能需要負擔相關費用,那到底什麼情況下有可能負擔費用?爲何要負擔這些費用?以下讓我們一一介紹。

相關費用基本上可分爲3種,分別是回饋金、撤銷金及已代墊分擔金。

回饋金,是指如果因爲法扶的律師協助打官司,而得到超過50萬元的現金動產或不動產等財產時,有可能需要回饋法扶基金會所支出之律師費與訴訟相關的費用。審查委員會將決定是否要繳納、要繳多少及繳納期限

撤銷金,是指當法扶基金會指派律師協助打官司後,發現申請人在申請時對於案情經濟狀況有隱瞞或提供不實訊息,法扶基金會將撤銷對申請人的扶助,申請人應返還法扶基金會所支付的律師費及訴訟相關必要費用。

已代墊分擔金,是指如果申請人因爲經濟狀況稍微好一點,而審查委員決定只有部分扶助時,申請人要自己負擔一部分的律師費與訴訟相關的必要費用。這時候如果申請人自己負擔這一部分的費用還是有困難,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先墊付,而經審查委員會同意後,由法扶基金會幫申請人代墊,在扶助律師辦完後,申請人就需要返還法扶基金會代墊的相關費用。

從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回饋金是爲了能夠讓法扶基金會運作長久,所以讓申請人支付一定的金額做爲回饋金,讓基金會財務更加健全,能夠幫助更多人。而撤銷金目的在於希望申請人不要藉由惡意欺瞞或提供不實訊息,不要使法律扶助制度遭濫用。至於已代墊分擔金,假使申請人真的有經濟困難,還是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減少應繳納金額或分期付款;但相反的,如果申請人不是真的有困難但卻拒絕支付這些費用,法扶基金會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的財產。

總而言之,法律扶助制度立意良善,希望能多多幫助到需要的人,也希望民衆不要濫用這個制度,才能使法律扶助制度長長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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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