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小嫺要離婚得先辦結婚?國外結婚,臺灣也有效

小嫺與何守正若有依照紐約州法先申請結婚許可證,並按照程序找了見證人且宣誓結婚,那麼在美國的這段婚姻臺灣也承認它的效力。(圖/翻攝自YouTube)

國外結婚,回臺灣也是有效的。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原則上婚姻成立要依當事人的本國法,也就是臺灣人要照臺灣法律才能結婚,但有個例外:你在國外依照當地的法律合法辦理結婚時,臺灣也會承認這個結婚是有效的。

因此,只要小嫺與何守正有依照紐約州法先申請結婚許可證,並且按照程序找了見證人並且宣誓結婚,那麼在美國成立的這段婚姻,臺灣也承認它的效力。只不過,有效歸有效,臺灣身分證配偶欄,不會因爲在美國結婚就自動寫上配偶姓名,回臺還要依照《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纔會有名字在身分證上面。

啊,都有效了,登不登記有差嗎?

嗯,以他們的例子來講,如果不想在一起了,想要在臺灣離婚,你還得先去辦結婚登記才能離(配偶欄裡沒人而想要辦離婚,是要跟誰離?)。

另外,還包含稅務優惠醫療上的夫妻同意權、各種契約的申請或代理等法律上的權利行使都會有障礙。不管是行政程序還是私人契約,對於婚姻存在與否都是相信戶籍登記的,否則誰會知道你在美國是真結婚還是假結婚。

反過來說,除了要登記才能享有的權利以外,原本我國民法就有規定的婚姻效力,例如:夫妻同居義務家務代理權、生活費用分擔或財產分配權,就不會因爲有無登記而影響夫妻間還是會受到我國法律一部分的保障。

至於你說爲什麼他們結婚了卻不回來登記?這就是他們的私事了,律師無法回答。

有人會想到:「欸?那在臺灣不能結婚的(例如近親婚、同性婚姻),我去國外結不就好了?」

如果是「近親婚」這種我國有「特別禁止」規定的情況,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爲了規避法律而出國結婚,我國不會承認它的效力。

比較有趣的是「同性婚姻」,在大法官釋憲後認爲同性婚姻是合憲的,只是現在法律還沒有配套措施。法律雖然沒規定,但也沒禁止的這種情況,同性在國外合法結婚,回臺灣能不能合法登記呢?期待有勇敢的伴侶衝撞現在的體制,看看會發生什麼樣的火花。(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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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