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溺水12分鐘送醫不治 泳池副理救生員3人過失致死判刑

▲楊姓老翁游泳池的按摩池溺水12分鐘才被發現送醫,3救生員遭判刑。(圖/翻攝游泳池臉書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

沙鹿寶成游泳池鄭姓副理兼救生員以及潘姓黃姓救生員2017年疏於注意,導致75歲楊姓老翁在按摩池溺斃。一、二審認爲3人在12分鐘後才發現,明顯有過失,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鄭、黃6月、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潘判5月,可易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75歲楊姓老翁2017年9月27日下午前往沙鹿寶成游泳池游泳,在按摩池突然因心肌梗塞腦梗塞導致失能溺水,面部朝下並漂浮在水面上。當時擔任游泳池副理兼救生員鄭姓男子與黃姓、潘姓2救生員卻在12分鐘後,才由泳客發現通報,送醫時雖恢復心跳脈搏,但最後仍因缺氧性腦病變併發肺炎導致中樞神經性休克並多器官衰竭 不治死亡,家屬怒告3人過失致死罪。

3人在臺中地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法官認爲,鄭、黃、潘3人身爲救生員,負責巡視監看游泳池泳客安全,對泳客負有防止溺水死亡義務,應隨時注意觀察游泳者身心狀況情緒反應,竟均在救生哨換班及實施水質控管、投藥,而疏未注意巡視、監看,導致楊翁溺斃。

法官審酌楊翁本身患有高血壓高血脂,未遵守游泳池公告心血管疾病患者禁止入規定,仍進入按摩池。但3人過失明確,未與被害人和解,且游泳池的保險公司不願理賠,依過失致死罪判鄭、黃、潘3人各10月、8月、8月有期徒刑。3人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爲,3人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鄭、黃改判6月跟5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潘5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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