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女童隨母入泳池戲水溺斃 救生員賠50萬元獲2年緩刑

41歲郭男去年8月在屏東恆春鎮內某游泳池擔任晚班救生員,他未遵循規定禁止女同事的3歲女兒入場,也未盡監看泳客責任,造成女童溺斃兒童池內,郭男與女同事2人事後遭移送。屏東地方法院審酌郭男願向家屬賠償50萬元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女童母親聖女則緩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郭男去年8月22日下午1點至晚上9點擔任恆春鎮內某游泳池晚班救生員,他明知同爲教練的女同事無法妥善照顧3歲女兒,卻沒有依照該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禁止女童入場戲水,也沒有督促女同事注意女童狀況。

因郭男及聖女疏忽,造成82公分高的女童脫離監督,單獨站在兒童池邊臺階並踢牆離開,滑向水深達92公分游泳池中導致溺水,事發4分鐘後纔有其他泳客發現,在現場執行急救經送醫仍不治。

合議庭審酌,郭男未盡救生員勤務責任,造成家屬痛失親人,犯罪所生損害重大,再考量他犯後坦承過錯,承諾向家屬賠償50萬元,雙方和解,並已賠償10萬元,法官由此認定郭男有悔意、有盡力彌補家屬所受損害及傷慟,依過失致死罪判郭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屏東縣恆春鎮內某游泳池的郭姓救生員去年8月因疏於監看泳客狀況等原因,造成該泳池教練聖姓女子的3歲女兒溺斃。屏東地方法院審酌,郭男願向家屬賠償50萬元達成和解,犯後有悔意,依過失致死罪判郭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記者張已亷/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