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批正副議長賄選案關鍵譯文違反規定 臺南地院反嗆「誤解法條」

臺南市議會國民黨團批評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關鍵譯文被違法裁定不得作爲證據,臺南地院迴應認爲,這是誤解法條。(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一審判決無罪後,市議會國民黨團認爲,法官裁定多通議長邱莉莉與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的關鍵通聯監聽譯文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不得作爲證據,有違法之嫌;對此,臺南地院今天除迴應指這是「誤解法條」外,也強調,如果當事人(含檢察官)不服可提起上訴,但此案尚未確定,不容個人憑臆測或主觀意識據以評斷,傷害人民所期待司法中立本質。

臺南地院表示,《通訊監察保障法》第18條之1第1項的規定,系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的立法體例,另案通訊監察所取得其他案件的資料,依法本需在7日內陳報,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的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爲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例外始可做爲證據,因此實質及程序等2個要件必須兼具,所謂的「不需陳報」,似有誤解法條之處。

地院還說,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的判決,是合議庭針對此案所有證據調查結果後,據以共同評議及裁判,並非單一法官的決定,各界對判決結果的意見,該院予以尊重,但個案證據的解釋及評價是合議庭全體在不受外界干擾及壓力下所獨立依法做出判斷,爲審判重要價值。

至於如果當事人(含檢察官)不服,也可在法定期間內依救濟程序提起上訴,此爲訴訟制度三級三審設計的本意,此案尚未確定,實不容個人憑臆測或主觀意識據以評斷,傷害人民所期待司法中立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