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國防布 軍管重現?

一部堪稱媒體與軍事迷封殺條款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即將於今天在立法院協商。這條例若通過,不僅凸顯代議士的怠惰,同時涉及範圍太廣與機密認定問題,外界紛紛以「球員兼裁判」的角度,來指責軍方故意擴權與限縮人民權益。

這條例的立法理由是「鑑於國軍營區或基地曾肇生民衆闖入、操作遙控無人機侵擾及襲擊衛哨人員等,爲了尋求對抗無人機的侵擾而研擬」。爲了一勞永逸解決營區被入侵問題,軍方第一步就是將軍事營區的定義擴大。重要軍事設施與軍事機關駐地,殆無疑義;但條例內連軍方演習或訓練期間之區域都納入軍事營區,基本上來說就是「穿軍服的官士兵一出門就都是軍事營區的範圍」。

在上述擴大化的軍事營區內,非經所屬軍方機關許可不得從事錄影、攝影或描繪等其他行爲,對媒體的影響是日後所有軍方的突發事件(基本上是軍紀問題居多)都不能拍攝與記錄。因爲按照軍方慣用的說法是,軍隊爲訓而戰、爲戰而訓,因此所有營外的軍車、戰甲車機動、軍艦經過商港、戰機例行換防等都算是演訓;至於是否牽涉到機密、是否會對媒體處分又是軍方開會說了算,這也是外界抨擊軍方此條例是球員兼裁判的由來。

此條例對「營區安全危害」的定義也相當缺乏說服力,例如「不得對營區內所屬事務拍攝」等。請問軍方,攝錄影會造成國家安全與軍事裝備損傷嗎?還是軍方藉由這則條例,來掩蓋軍營內部各類違法犯紀的行爲?這種心態,也難怪外界有「國防布」的奚落。

對於大衆來說,由於臺灣面積小、人口稠密,軍方只要一出營區,基本上都會碰到民間私有場域與空域;遇到民衆拍攝有疑問時,又推給警政與所屬機關處理,着實相當擾民、不利全民國防的推廣,更對軍隊招募大有影響。

此條例就法條本身來說,還有許多不完備之處,例如第十二條,對死亡案件交由司法機關查處調查即可,若組織「調查小組」、小組的主管機關卻又是國防部,不就是球員兼裁判的另類案例?不僅缺乏公信力也令外界懷疑。目前比較可行的方式是,把演習區域安全需求納入或修正到現行之「要塞堡壘地帶法」條文中,畢竟要塞法的規定已行之有年,且標準較清楚。

在智慧型手機與社羣媒介發達的廿一世紀,大衆實在難以理解軍法單位竟然還會用擴大軍事營區範圍、接續不得拍攝等方式,來遮掩可能會發生的軍紀事件,整體情況幾乎與戒嚴時期民衆不得拍攝任何軍事裝備的慘況一樣。這條例也凸顯代議士的失能,現代化民主自由國家的立法都是朝人民有利、限縮政府權力的方向前進,臺灣的代議士卻幫忙催生類似戒嚴軍管時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