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 嚴懲!虐童致死可判無期徒刑 保護年齡提高到18歲

▲虐童意圖。(圖/記者林宜潔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9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修正案,新增凌虐定義爲「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爲」;兒童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若致人於死,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若致重傷者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兒童受虐案件,今年1月9日新北市永和區淯薪託嬰中心爆發用木製鍋鏟幼兒腳底,甚至將小孩塞到20公分寬的鞋櫃。1月13日,新北市蘆洲一名爸爸因爲兒子買的肉圓沒加辣,不但勒妻子脖子,還瘋狂毆打兒子頭部身體施暴影片遭PO網後引起網友撻伐,甚至遭鄉民肉搜以「私刑」對待。1月15日,臺南市1歲女嬰因爲晚上哭鬧,遭到17歲小媽媽和3名親友刑具虐待致死。

立法院會已於今年3月29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託嬰中心全面裝置設監視錄影設備、強化「狼師」和「惡保母」等不適任人員資訊系統建置、建立兒童死因調查機制、公佈違法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名稱負責人姓名。詳細修法內容請參「《兒少法》三讀!託嬰中心強制裝監視器 事前審查「狼師」身份」。

罰則部份朝野立委也積極推動修法。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9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修正案,新增凌虐定義爲「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爲」;兒童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若致人於死,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若致重傷者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議事人員場內分送女性立委康乃馨。(圖/記者屠惠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