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網路霸權該管了

(圖/本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即將實行的「管理虛擬資產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規範境外交易所如無依照《公司法》辦理登記,並向金管會申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的話,就不能夠在臺灣境內或向國內用戶招攬業務,證明強制境外網路平臺落地合法合規仍有法源依據。

猶記得8年前,政府對Uber開罰超過4億元,淘寶臺灣透過英商克雷達代理登臺,遭經濟部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判罰41萬元,愛奇藝在臺代理商歐銻銻也在被判罰後關門大吉。有趣的是,這些設立分公司或代理的境外網路平臺都很容易被抓包,反倒是那些在臺灣不設公司的業者,例如Airbnb與eToro,臺灣政府連罰單要寄到哪都不知道!

近20年的網路時代,公部門法規始終難以參透跨境網路運作模式,大家乾脆都不來臺灣設公司了,導致相關產業的FDI數字始終在低檔徘徊。以臺灣人最愛的Meta爲例,1年在臺廣告額達200億元,多年來在臺不設立研發與產品中心,小廣告主與平臺也曾多年沒有繳納應當的足額賦稅,而且臉書在臺灣成了不實謠言與詐騙廣告的產地!但面對跨國網路霸權,各部會如今只能以陳腐法條應對,真的是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

例如投資美股的網路券商,如Firstrade、Scottrade、E*TRADE,標榜低廉手續費與重視使用者體驗,早就在臺灣的投資社羣中有不少用戶,但只要他們沒有落地向金管會正式獲得券商執照,就是違反《證交法》的「地下券商」。

在沒有大規模民衆申訴與受害前,監管的軟硬程度也不容易拿捏,去年FTX交易所暴雷停止營運,造成超過30萬臺灣人大把資產拿不回來,事前也從來沒有聽到政府官員示警。金管會曾經多次發出新聞稿,表明eToro不是臺灣合法的證券期貨業者,但政府是不是應該直接屏蔽eToro的ip位址,因爲會有多少投資人去金管會的網站覈實im.B是不是合法業者呢?目前諸多境外資產管理平臺,五花八門的合約與理財產品明顯違反《期貨交易法》,是不是也該直接被「牆」?

從網路券商到虛擬資產平臺,通通都是援引30、40年前的老法條來管21世紀的網路新創,這當然是立法院的怠惰。面對新興科技,立法院需要立法來讓各部會能夠實行監管,包括「人工智慧基本法」等法源依據就非常重要!要不然,包青天沒有龍頭鍘與狗頭鍘,政府鐵腕真的就無力了。(作者爲鍶科技暨幣特財經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