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房東反悔不租了 律師教一招...讓他不能租別人
口頭約定租賃契約有效嗎?臺北市2個女學生看房後,和房東口頭約定承租,沒想到房東卻反悔,把房子租給別人,女學生面臨無房可住的窘境,難過抱怨「明明高中公民都學過,口頭合議就有契約關係」,律師指出,這種情況可以「聲請假處分」,讓房東暫時不能把房子另外租給別人,確保自己的權益。
女學生在臉書社團《信義區三兩事》po文,看好房子後,跟房東約定要承租,但後來房東反悔,「說他要租給別人,並告知我們當時的口頭承諾不具任何效用,當下我們真的既生氣又傻眼,因爲我們已經跟現在的房東說不續租,下任房客也找到了,等於是進退兩難,兩頭空。」
▲女學生租屋卻遇到房東反悔。(圖/翻攝《信義區三兩事》)
網友回覆「好東西要用搶的,建議喜歡當下就去超商簽約付訂」「口頭要約也成立,房東沒有誠信」「口頭上承諾也算時達成契約,如果妳去告他你會贏」不過原po無奈回答「可是我們目前沒有時間跟她耗,就算贏了還是沒房子住」。
其實租賃契約的成立不以書面爲必要,只要雙方談妥就算合約成立。前特偵組檢察官,現轉任律師的張進豐指出,房客遇到這種狀況可以聲請「假處分」,讓房東暫時不能出租給別人,這種叫做「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張進豐分析,「口頭約定就有效力,至於後來房東無法履約,屬於違約的問題,爲保障權益,先租到的,可以聲請假處分。」張進豐強調,這種情況法院有不少判例,房東不能用「沒簽約」來逃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