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引擴權爭議 學界:非急迫須經法院覈准

▲《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質疑檢警擴權、侵害人民隱私的爭議。(示意圖視覺中國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法務部9月公佈《科技偵查法》草案,授權檢警機關駭客手法監聽或提取犯罪嫌疑人相關資訊,立刻引來「侵害隱私」、「誰來監督」等爭議,新時代法律學社7日發表聲明贊同立法,但應納入管制,以免濫用,呼籲法務部從善如流,修改條文,在非急迫狀況下,應由法官覈准纔可使用科技偵查手段,以能保障人權

政大法律學院教授楊雲驊7日以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身分,發表4點聲明,首先,「現代科技發展,不該是讓罪犯得心應手,卻讓執法人員束手無策!」科技偵查之立法,有其必要:一來賦予授權,與時俱進;二來納入管制,以免濫用。第二,《科技偵查法》草案應比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模式,更名《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應加強程序保障規定,尤其是大幅提高法官保留密度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楊雲驊贊同立法,但應加強法院令狀程序,保證人權。(圖/記者劉昌鬆翻攝)

第三點聲明、目前法務部公告草案,於使用GPS追蹤2個月後始需經過法官覈准,法官保留密度顯然太低,呼籲法務部從善如流,重新檢討草案第3條至第7條之立法原則。第四、草案第3章之設備端通訊監察」(小木馬程式)授權規定,建議應予進一步限縮(得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之)列舉罪名,並優先列舉國安重大犯罪,以截堵WeChat等通訊軟體監察之國安偵防漏洞

新法學社更具體建議草案修正條文內容,檢警爲查明犯罪案情,或調查被告、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而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爲監視目的之科技設備,除非有急迫情況,否則只要使用超過2天,或持續不斷使用超過24小時,就應該經法官覈准,而急迫情況下使用科技偵查,也應該在3天內陳報法官,若法官不準,或沒有依法陳報,所取得的事證,不得當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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