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人壽不當電話招攬、對身障者不公 金管會罰240萬

康健人壽四缺失,金管會開罰240萬。(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臺北報導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今(22)日因不當電話行銷招攬、身心障礙者的未承保案件等缺失,遭金管會依保險法處以240萬元罰金及予以糾正。

金管會指出,康健人壽在四項辦理有缺失。

第一,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有以保障內容相同爲招攬,使要保人解約舊保單投保新保單、未告知基金的配息可能來自於本金或誇大報酬率,易使要保人對報酬率產生誤解、未完整說明保障內容及範圍、未完整揭露保戶權益及有話術事實不符等欠妥情事

針對康健人壽未落實所訂電銷管控辦法,金管會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覈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目、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第二,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有核保過程中,對於身心障礙者投保保險商品,有未依其險種特性疾病成因評估可接受之核保條件;有書面回覆要保人因持有身障手冊而未能符合公司之承保條件;及受理身心障礙要保人投保經評估因故未承保案件,有未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契約要保人等情形,未落實所訂覈保規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爲時「保險業招攬及覈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第三,未依董事會通過「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績效考覈酬金標準」;落實執行對往來保險經紀人進行績效考覈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覈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第四,辦理電子郵件之個資過濾條件僅限身分證號、銀行帳號信用卡號;未包含姓名地址,不利個資外泄之安全維護,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在招攬保險商品時,應確認消費者的需求及適合度,完整告知保戶購買商品之特性及相關風險注意事項,不得勸誘客戶終止契約,或有未完整說明保戶應有的權益之情事。

保險業對身心障礙者之招攬及覈保作業,不應有不公平之對待,保險業應詳實評估客戶健康狀況財務能力等,並應要求招攬及覈保人員不得有僅因客戶爲身心障礙者即拒絕送件或拒絕承保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