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市場》隆銘綠能四恢復變更交易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公司因已申報112年第1季財務報告,且無證券交易所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情事,配合證券交易所將其上市有價證券恢復買賣暨繼續列爲變更交易方法並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櫃買中心爰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項第2款及第12條之1第2項與同項第1款規定,將其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隆銘綠能四)自112年6月30日起恢復櫃檯買賣暨併案列爲變更交易方法並採行分盤方式交易,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每30分鐘撮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