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隆銘綠能6月30日恢復交易 惟列全額交割股及分盤交易

隆銘綠能先前因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49條之2第1項第4款暨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遭列爲全額交割股並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及停止交易,而公司在6月27日補行公告申報112年第1季財報,且前揭財務報告無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保留結論核閱報告,符合同細則第50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及無其他應停止買賣情事,但前揭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核閱報告,每股淨值也低於3元,證交所公告6月30日起,該公司恢復交易,但仍繼續列爲全額交割股並採行分盤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