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市場》廷鑫一、隆銘綠能四 10日起變更交易

廷鑫興業公司經證券交易所公告有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將其上市有價證券列爲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爰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廷鑫一列爲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公司經證券交易所公告有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併案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爰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15款規定,將其有擔保轉換公司債隆銘綠能四自112年4月10日起併案停止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