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繳贈與稅67萬元 鄧姓女子經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穫準

▲1名鄧姓女子因滯欠贈與稅67餘萬元拒絕繳納,被臺南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穫準。(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1名鄧姓女子因滯欠2015年度贈與稅逾期不履行,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移送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67餘萬元拒絕繳納,被臺南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穫準。

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指出,本案鄧女欠稅原因爲2015年間鄧母將8百餘萬元的徵收補償費贈與鄧女,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鄧女未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向鄧母補課贈與稅並核處1倍金額的罰鍰,因鄧母名下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受贈人鄧女課徵本件贈與稅。

行政執行官劉惠仁調查發現,鄧女有投保3筆壽險,解約金約有180萬餘元,其中2筆壽險的投保日即爲受贈與當日,執行官要求鄧女辦理部分解約,以清償本件贈與稅,鄧女以將留作與鄧母的生活費爲由拒絕配合;執行官另詢問受贈金錢去向,鄧女僅泛稱用於清償債務家人醫藥費、生活費等,卻無法提出支出證明資料

鄧女於2020年4月9日到臺南分署說明,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之管收事由,即當場留置鄧女,並將鄧女移送臺南地院聲請管收,法官裁定準予管收並解送臺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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