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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行爲

有獎舉報的通告

爲鼓勵社會公衆舉報非法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行爲,鞏固擴大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工作成果,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現就有獎舉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獎勵範圍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社會公衆發現我市電動自行車經營網點和維修者有下列違法行爲,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並提供證據,經查實結案的,適用本獎勵範圍。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

(四)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五)其他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重大違法行爲。

二、獎勵條件

(一)獲得舉報獎勵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並提供了關鍵證據;

2.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管部門掌握;

3.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結案並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2.侵權行爲的被侵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3.實施違法行爲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三、獎勵標準

(一)屬於一般違法行爲的,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

1.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的,給予5000元獎金獎勵;

2.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的,給予2000元獎金獎勵;

3.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給予1000元獎金獎勵。

(二)屬於重大違法行爲的,按照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關於轉發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爲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的通知>》(蘇市監規[2022]2號)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四、獎勵程序

(一)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後,對於符合本通告規定獎勵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二)舉報人應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獎勵。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請獎勵的,視爲放棄。

(三)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舉報獎勵申請後,對舉報獎勵登記、獎勵標準進行認定,並作出獎勵決定。

(四)舉報人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聯名舉報的舉報人須聯名提交獎勵申請,獎勵資金自行分配)。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五)舉報人僞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管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事項

(一)獎勵資金申報、管理、認定、審覈、發放、歸檔等工作,由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實施,併爲舉報人保密。

(二)同一案件多人舉報、聯名舉報、重複舉報、跨區域查辦等情形的獎勵,參照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關於轉發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爲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的通知》(蘇市監規〔2022〕2號)規定執行。

(三)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按照《非法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行爲有獎舉報資金管理辦法》(鹽市監〔2024〕50號)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督。

歡迎社會公衆向我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相關違法行爲,有獎舉報時間截止2024年12月31日。

鹽城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指揮部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