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過期食品獎兩毛有失公信

據報道,山東濟南消費者賈某某在超市購買2.02元過期食品後,向山東濟南某區食藥監局舉報,食藥監局對超市沒收違法所得2.02元並罰款5萬元,向賈某某支付了“案件貨值金額的10%”即兩毛錢作爲獎勵。賈某某認爲獎勵款少了,將區食藥監局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定獎勵兩毛錢並無不當。賈某某上訴,1月2日,濟南中院二審判決,至少獎勵2000元,責令某食藥監局對賈某某重新獎勵。

當前,我國的食品藥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製假售假現象時有發生。而執法機關囿於人力物力財力限制,很難做到全覆蓋監管,及時查處相應的違法行爲。以獎勵的形式激勵人們舉報違法,無疑可對違法行爲人起到威懾作用,讓其陷入隨時可能被舉報、查處的風險之中。

但由於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傳統思維影響,加上擔心受到打擊報復,一些人即便買到假冒僞劣食品,也吃啞巴虧了事,不會輕易去投訴舉報。從這方面來講,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既是對其敢於同違法行爲說不的肯定和褒揚,又是對其所承擔相應風險的補償,因此,這種獎勵就不能太寒磣。食藥監局獎勵舉報者兩毛錢的依據是《濟南市獎勵辦法》第10條第1款第1項規定,即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按說,這樣的獎勵金額看似並無毛病,但卻忽視了該如何對貨值較低的舉報進行兜底獎勵的問題

其實,在兜底獎勵和兜底賠償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有所體現,製假售假者承擔假一賠三且不低於500元的賠償,食品藥品則應承擔假一賠十且不低於1000元的賠償。之所以如此,就是兼顧購買貨值較少產品的消費者權益。

具體到獎勵舉報者領域,也應適當參照這一規定,以兜底獎勵避免類似尷尬。2017年,國家食藥監總局財政部已公佈實施的67號《獎勵辦法》就實行了兜底獎勵,其中規定,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二審法院就採用了該規定,糾偏了一審法院和食藥監局的不當做法,值得肯定。相關部門還是應吸取教訓,以此爲鑑,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妥善對待舉報者乃至客觀上起到威懾製假者職業打假人,有效維護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