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不停車!苦主狂奔攔車,肇逃駕駛竟稱:以爲是路口賣玉蘭花的!

陳女冒險追逐至路口中央畫面籃員迅速調閱事故現場民間警用路口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事故始末。(警方提供/陳世宗臺中傳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4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國軒日前11時36分許接獲通報前往南屯區黎明路960號前處理事故,經籃員抵達現場,卻只見一輛自小客貨車,該車34歲的陳姓駕駛表示,肇事車輛碰撞後無視其本人敲打車門示意,仍逕自駛離。因陳女車輛未裝設行車紀錄器,陳女也不清楚駛離車輛車牌號碼,籃員迅速調閱事故現場民間與警用路口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事故始末。

警方調查,1輛白色自小客車於事故地點跨越雙黃線違規迴轉,陳女駕駛之自小客貨車於後方閃避不及與白色自小客車碰撞。碰撞後只見白色自小客車後保杆已掉落卻未停車、直接駛往前方黎明路與永春東路口停等紅燈;陳女於事故地點下車狂奔50多公尺至路口、趁白色自小客車停等時用手敲打車門示意駕駛停車,惟白色自小客車駕駛無視陳女已冒險追逐至路口中央,仍沿黎明路往南逃逸。

經籃員調閱監視器、確定白色自小客車車牌號碼後,第一時間即通知白色自小客車59歲的劉姓駕駛到案說明。劉男到案後稱於事故地點回轉時不知道有與車輛發生碰撞事故,且於路口停等紅燈時,見陳女敲打車窗,以爲陳女是在賣玉蘭花所以沒有理會才駛離。

籃員判斷白色自小客車車損非屬輕微、且陳女示意停車動作明確,劉男不可能不知情,劉員所言顯爲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劉姓駕駛違規迴轉、肇事後、無人受傷而未依規定留在事故現場處置,違規事實明確;警方於調查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掣單舉發。

第4分局交通分隊長顏志明表示,交通事故當事人如遇對方逃逸時,應立即報案,勿冒險攔停,以免發生自身或他人危害;另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須留在事故現場,否則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處新臺幣1000-3000之罰緩、吊扣駕駛執照一至三個月」,呼籲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