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 將修法提高爲3到10年有期徒刑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針對酒駕問題嚴重,又經常有累犯,行政院會4日通過法務部所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案,不只將酒精濃度標準明確入法,並提高刑責,若致人於死者,提高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也提高爲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前新北市臺北橋發生轎車酒駕追撞,計程車乘客慘遭夾死。(資料畫面東森新聞提供)

修正後的《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將服用酒類與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以致不能安全駕駛分別規範。而原本條文並未明訂標準,修正條文參考德國美國標準,將吐氣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認定爲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未來不能再「罰錢了事」。

此外,致人於死者、重傷之刑度也在這次修正提高,致人於死者,從現行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將現行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爲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長陳沖在裁示中指出,爲遏止酒駕,已多次修法提高酒駕刑罰,這次將酒精濃度標準明確入法,並提高刑責,社會各界對此有很高的期待。由於立法院已有16個修法版本,法務部應加強溝通說明,爭取立法院朝野黨團支持。

但陳沖也表示,根據交通部統計,酒駕事故24小時死亡案件民國98年爲397人,99年、100年卻增爲419人、439人,且再累犯比例高達30%,顯然加重刑罰並非遏止酒駕最好的方法。陳沖並舉「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Breath Alcohol 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簡稱BAIID)爲例,如果酒測值超過標準,引擎無法發動,認爲在提高酒駕刑罰外,相關部會可蒐集資料,思考以更有效的方法解決問題

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則轉述交通部次長建宇談話表示,已蒐集資料研究內政部長鴻源則說,防止酒駕不能只靠員警臨檢,應多宣導民衆知道問題的嚴重性;陳沖也說,宣導應鎖定「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是不能改變的主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