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南投市代買票卻未當選 判緩刑公益捐款60萬元
臺中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廖男公益捐原30萬元改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南投縣廖倉賜於去年參選南投市市民代表未當選,但選舉期間涉嫌以1票1000元由2樁腳協助買票,一審遭判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支付公益捐30萬元;二審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另公益捐30萬改60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倉賜於111年10月初邀吳姓樁腳至其住處,請託吳向選舉區投票權人行賄,並請吳邀謝姓樁腳是否願意協助行賄之事。吳於111年10月初聯繫謝詢問意願,謝姓樁腳同意並統計其能行賄票數後,回報給吳確認。
判決指出,廖倉賜於111年11月11日晚間至吳姓樁腳住處,吳即向廖回報與謝姓樁腳能協助行賄共125票(吳94票、謝31票),廖倉賜即交付現金12萬5000元給吳向該選舉區之投票權人行賄。
判決指出,廖倉賜當時提及除替自己行賄外,亦以該筆款項替不知情之邱男(系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之南投縣第20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候選人)行賄(即以1票1000元之代價行賄,廖倉賜、邱各500元)。
謝姓樁腳於111年11月11日晚間至吳姓樁腳的店舖,收取吳交付之現金3萬1000元,其中4000元用以行賄謝及其戶籍內另3名投票權人,其餘2萬7000元則用以向該選舉區之投票權人行賄。
一審認爲,廖倉賜素行尚可,犯後於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不諱,目前亦有正當工作,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支付公益捐30萬元,已足達到預防再犯之效果,但檢方認爲緩刑宣告不當,而上訴。
二審合議庭審酌,廖一度否認犯行、心存僥倖,另賄選人數非寡,交付賄選金額亦不在少數,一審僅30萬元緩刑負擔,不足以彰顯廖犯行對社會法治傷害程度與犯罪預防,撤銷一審判決,改支付60萬元公益捐,另提供240小時的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10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