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沒先說拒酒測吊照 罰不到

警方執法必須嚴格遵守程序!林姓男子拒絕警方酒測,被罰六萬且遭裁處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林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爲拒絕酒測處分很重,警察執勤當時,未先告知拒測會弔銷駕照,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吊銷駕照及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處分撤銷。

依據本案的法官判決,如果民衆未來勝訴確定,一旦民衆拒絕酒測,警方得先告知可能的處分,如果未踐行必要程序,是不能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處分。

家住新店的林姓男子,去年十二月九日凌晨近四時,酒後開車行經三重龍門路環河北路口時,拒絕警方酒測,當場被開立須到案接受裁決的罰單。林到案後被臺北監理所道理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六萬元罰單,及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的處分。

林事後不服吊照和不得考領的處分,向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訴訟。

★(未成年請勿飲酒)(飲酒過量,有礙健康)(開車不喝酒,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