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中資刊播公投廣告!電視、網路散佈假消息加重其刑2分之1

行政院蘇貞昌。(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蔣婕妤臺北報導

爲遏止假訊息傳遞,行政院18日院會通過3項修法,包含「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第313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正草案及「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18日表示,爲遏止假訊息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負面影響,行政院就法制通盤檢討,自先前提出第一波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審議中,這次再提出三項法案修正,除修正現行有關散佈不實訊息罪的構成要件罰則外,增訂以傳播工具散佈不實訊息的加重處罰;另增訂應揭露公民投票廣告之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及其違反的罰則,避免不實廣告破壞公投的公正性。

民生方面,有鑑於去年曾發生「衛生紙之亂」,這次刑法修正第251條,若企圖影響公告生活必須用品,包括衛生紙等民生用品之價格,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2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正草案方面,意圖散佈於衆,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民投票法」方面明定禁止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外國境外資金資助臺灣的公投案宣傳廣告,也不得委託刊播臺灣的公投宣傳廣告。公投法也修正三項媒體義務,包含媒體刊播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查證刊播之廣告,是否屬於外國、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個人法人團體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留存刊播之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之觀衆條件、切結書等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