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金融機構需在總部設置首席合規官

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8月16日,金融監管總局就《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在總部設置首席合規官,在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置合規官。其中,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

《辦法》明確,要充分發揮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在合規管理體系中上下傳導、左右協調、內外溝通的核心功能,統籌推進合規管理工作。強化業務條線的主體責任、合規部門的管理責任和內部審計的監督責任,做到有機統籌、有效銜接。

《辦法》計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時將設置一年過渡期,金融機構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

《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確保三道防線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有效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形成合規管理合力。

其中,金融機構的各業務及職能部門、下屬各機構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一道防線職責,承擔合規的主體責任,應當主動進行日常合規管控,負責本條線本領域合規規範的嚴格執行與有效落實,積極配合合規管理部門的工作。

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二道防線職責,承擔合規的管理責任,應當向機構各部門和下屬各機構的經營管理提供合規支持,組織、協調、推動各部門和下屬各機構開展合規管理工作。

金融機構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三道防線職責,承擔合規的監督責任,應當對機構經營管理的合規性進行審計,並與合規管理部門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

根據《辦法》,金融機構董事會對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首席合規官作爲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

《辦法》提出,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單獨設立首席合規官、合規官,也可以由金融機構負責人、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兼任。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完善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及人員履職的相應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機構爲合規管理部門配備充足、專業的合規管理人員,通過合規人員的專業性提升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明確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的參會權、知情權、調查權、詢問權、建議權、預警提示權等履職保障。

在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相關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等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爲予以嚴肅追責,加大懲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