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新規 陸促設首席合規官

大陸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擬要求金融機構在總部設置「首席合規官」,且必須保障參會權、知情權、調查權等職權。(新華社)

大陸金融機構合規管理出現重磅新規定。大陸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8月起草發佈《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在總部設置「首席合規官」,在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或一級分支機構也都要設置合規官,且必須保障配備足夠人力與參會權、知情權、調查權等職權。

所謂「合規管理」,是指金融機構以確保遵循合規規範、防控風險爲目的,在提升依法經營管理水準等要求下,所進行包括建立合規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培育合規文化、強化監督問責等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據第一財經報導,此次發佈的合規管理草案是金融機構高品質發展的重要內容。該《辦法》共分爲5章65條,是首次全面系統對金融機構合規管理進行明確規定與具體的要求。

該《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在總部設置首席合規官,在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一級分支機構設置合規官,更要求必須完善部門與人員履職的保障措施。包含配備充足、專業人員,且需明確出首席合規官、合規官的參會權、知情權、調查權、詢問權、建議權、預警提示權等職權。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爲,該《辦法》有助於增強金融機構的合規經營意識,促進經營管理行爲更加合規,既是推動服務實體經濟的需要,也更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從市場分析認爲,首席合規官及相關人員的設立,體現出合規工作在金融機構的重要性,也透露監管單位對金融合規工作的重視程度。

但董希淼也說,單設首席合規官並不一定有利於合規管理。如果不是黨委委員,實際上難以有效發揮作用,設立反而可能弱化合規管理,並造成內部分工過細下的溝通協調成本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