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1人指認害他被軍法囚2年!今再審獲清白 無罪理由曝光

男子王瑞豐26年前被控和陳姓男子騎車搶劫,陳男被普通法院判無罪確定,王案發時爲一兵,被軍事法院判刑5年確定。同一事實,陳男無罪,王卻因軍職被判有罪,他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定未違憲,但准予王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今宣判,認定王涉案證據不足,判王無罪。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勘驗案發當時事證,認爲遭搶被害人母女對被搶地點、有無看到陳男臉部等指認證據陳述不一,且被害人女兒並未見到搶匪騎乘機車,而是經母親口述車牌記下車號。

另外,員警證詞僅能證明被害人有報警,但員警接獲報案後的偵查作爲,對於被害人究竟遭誰搶劫的事實認定,並不具有指向特定犯嫌的必然結合關係。

合議庭認定,被害人遭搶財物都未尋獲,也缺少證據指王瑞豐與陳男有銷贓的跡證,不排除王跟陳男是正好在犯罪時間騎乘機車經過,因全案只有被害人單一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今天判爲無罪。

王瑞豐委任律師、前立委邱顯智表示,王瑞豐的正義等了27年,始終相信他的母親等不到宣判,已在去年離世,因全案指證有很多問題,他希望檢方別再上訴,讓全案就此確定。

1997年5月18日,王瑞豐被控和陳男騎機車在高雄鳳山搶奪洪姓母女黑色皮包,得手後加速逃逸。警方當晚10點多循線查獲王,將他移送南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偵辦。

該部初審判王6年3月徒刑,王聲請覆判,海岸巡防司令部撤銷發回更審,後來因軍事審判法於1999年修正,由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審理。

王后來被依共同搶奪財物罪判刑5年,上訴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雖撤銷改判,但仍判刑5年;王再上訴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定讞,在國軍監獄服刑2年多,經聲請假釋纔出獄。

至於陳男,因非軍人,由普通法院審理,高雄地院雖依搶奪罪判他1年徒刑,但上訴後,法院勘驗人證、物證,認爲證據不足,判陳男無罪確定,形成同一犯行,王瑞豐有罪,陳男無罪。

王瑞豐認爲,同一個事實,軍事法院判他有罪確定,和陳男受普通法院無罪判決相比,他僅能就軍事法院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上訴,卻不能就事實認定錯誤部分上訴,主張軍事審判法規定違憲,去年聲請釋憲。

去年6月,王瑞豐在憲法法庭宣判後提起再審,高雄高分院認爲,王瑞豐有罪判決與陳男無罪確定判決有許多證據相同,依據憲法法庭判決,明示王瑞豐具超法規再審事由,10月11日裁定準予再審,今上午9點半獲判無罪。

王瑞豐(中)今獲判無罪,妻子和陪伴他走了20多年司法路程的律師邱顯智,判檢方別再爲遲來的正義上訴。記者張議晨/攝影